一、案情简介
2025年8月,某当事人以C类快件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该包裹内装有旧陶瓷碗1件,但当事人申报的品名为“陶瓷杯”,数量为4只,存在品名、数量与实际不符的情况。经F省考古研究院认定,上述涉案物品为“明青花文字纹碗”,属于一般文物。根据相关规定,文物出境应当事先取得《文物出口特许证》或《文物出口证明》,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件文物的允许出口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品名、数量申报不实,影响了国家许可证件管理。海关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0.008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文物的法律界定、分类管理及其鉴定规范
(一)文物的法律定性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文物是指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遗存。其具体范围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以及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等。文物的认定主体、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则由国务院规定并公布。
(二)文物的分类管理
关于文物的分类管理,《文物保护法》第三条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文物可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两大类。其中,珍贵文物又细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和三级文物三个等级。
(三)文物的鉴定规则体系
关于文物的鉴定规则,我国已有较为系统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针对不同类型的文物及不同的鉴定目的,适用相应的鉴定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一,在文物定级方面,对于近现代一级文物的认定,可依据《近现代一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进行判断和参考。
第二,在涉案文物鉴定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文物博发〔2018〕4号),对鉴定评估的范围和内容、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鉴定评估程序等作出了全面规定。
第三,在鉴定评估机构的指定与管理方面,国家文物局通过发布专门通知予以规范,主要包括:《关于指定第三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通知》(文物博函〔2022〕653号)、《关于指定第二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通知》(文物博函〔2016〕1661号)等。此外,针对文物进出境鉴定工作,还专门制定了《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文物博发〔2010〕42号),对从事进出境文物鉴定的责任鉴定员进行管理。
上述规定从文物等级认定、鉴定工作程序、鉴定机构管理到鉴定人员监督等层面,共同构成了较为完备的文物鉴定规范体系,为文物鉴定工作的科学、规范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文物的出境管理规定
文物受国家保护,但这是否意味着所有文物都一律禁止出口?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以及国家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该条第1款明确了不得出境的文物类别,即“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以及“国家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但这一禁止性规定存在例外情形,对于因出境展览,或者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的文物,可以出境。因此,并非所有的文物皆禁止出口。
关于国家禁止出境文物的具体范围,目前主要依据国家文物局《文物出境审核标准》(文物博发〔2007〕30号)进行判断。该标准以1949年为主要时间界限,凡1949年以前(含1949年)生产、制作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原则上禁止出境;其中,1911年以前(含1911年)生产、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对于少数民族文物,则以1966年为主要标准线,凡1966年以前(含1966年)生产、制作的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文物,禁止出境。
对于不属于上述禁止范围、依法可以出境的文物,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何申报?应当遵守哪些程序?根据《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依法向海关申报,并提交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放行。申报前,文物应当先经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审核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出境的决定。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应当从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对于经审核不允许出境的文物,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在作出禁止出境决定后,将该文物退还当事人。
四、文物的违法出口责任
文物出境受到法律的严格管制,违反规定出口禁止出境的文物,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抵押、质押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经营的文物。在罚款幅度上,违法经营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刑事责任
《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包括一级、二级、三级文物)以及国家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走私文物罪的构成并不以文物等级为门槛。无论走私的文物属于何种等级,也无论数量多少,只要属于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均可能构成走私文物罪。
(三)定罪量刑标准
关于走私文物罪的定罪量刑,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3号)第一条的规定。
1、能够确定等级的文物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2、无法确定等级的文物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可以按照走私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走私的文物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文物价值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文物价值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四)相关犯罪认定与刑事政策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22〕18号),对盗掘、盗窃、掩饰、隐瞒以及倒卖文物等行为的认定作出了进一步明确。该意见第五条第二项同时强调,在办理文物犯罪案件中应当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曾因文物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多次实施文物违法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相关文物犯罪行为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本文作者: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 海关与财税团队 陈勇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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