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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汽车7月4日报道 7月3日,为规范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国务院法制办对2005年制定、2011年修改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起草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意见稿提到,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同时废止。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申报纳税。
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应税车辆发生转让时,受让方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者免税手续。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当向原车主索要完税证明。
关于计税价格,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最低计税价格。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计税价格为其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
关于退税额,意见稿里提到,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2、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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