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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汽车8月21日报道

现如今遮挡机动车号牌的现象似乎愈演愈烈!尤其在以电子眼监控为主要监督手段的大城市,更加猖狂。正是因为现代科技的监管手段,才使得这一部分有投机心理的司机们钻了空子!

当天尾号限行、车辆未年检、手续不齐全,无保险、甚至是非法车辆(盗窃、或被有命案等),这些车辆一经上路便会被探头准确无误的逮到,那时车主信息便会被公安机关一目了然!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罪犯永远是狡猾的。用泥土遮挡、贴牌照字母贴、用光盘或彩带遮挡、使用化学添加剂反光材料!啧啧啧...看看,多猖狂!你在这样投机倒把、侥幸脱逃时,有没有想过后果,我是说认真的思考过法律所给你的严惩!

一、遮挡号牌

近期相关事件:卫生棉遮挡号牌,警察都娇羞了(图)本条新闻来源:三湘都市报

8月18日,记者从省高警局郴州支队获悉,值班民警在查看卡口监控视频时发现一辆用卫生棉遮挡号牌的小车。为了找到车主,通过查勘临近收费站过往车辆监控逐一排查,最终锁定车辆。“见过遮挡材料千千种,今天这款最特别。”民警表示,对于违法行为已经录入系统,驾驶员将面临驾驶证扣12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有遮挡号牌、逃逸的司机都来认真看看吧,这真的不是小事!你们怎敢如此胆大包天?

3类涉牌违法被列为整治重点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不按规定安装使用机动车号牌(含仅悬挂一面号牌),机动车号牌不清晰、不完整,污损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

2.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车辆号牌违法行为。

3.无证驾驶或者使用假证、拼组装和报废机动车上路等违法行为。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一次记12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二、肇事逃逸

(图片来源于网络)

近期相关事件:撞死路人后逃逸 被抓时还在洗澡

8月18日上午9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男,50岁,湖北省黄冈市人)驾驶一辆拖挂车途经白云区广花公路江人路口行驶时与骑行自行车的李某某(女)相撞,造成李某某(女)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逃逸。昨日广州公安交警通报,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

除此近期的相关事件,当年轰动一时的宝马事件、药家鑫事件,如今回忆起来都让公众胆战心惊!

逃逸有三大类情况:

1、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所说"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赔偿责任.法律将该责任确定为推定过错责任.由于当事人逃逸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使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难以认定,首先推定其有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若其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才可减轻其责任,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举证责任。

2、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规定是对交通事故逃逸人员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论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

3、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属情节加重犯,刑法将此规定了较重的量刑.需要提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

总结:拘役、判刑、资格吊销......也许你认为这些惩罚都不足以震慑你,那么你尽可以去尝试,不过当你有后悔的那一天,哭着跟所有的公众说你很后悔的时候,对不起,没人能帮的了你。法律就是法律,不会因为你的悔罪而取消判罚!既成事实总是让人无助、无奈。早知如此,何必当初......

作者:周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