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南宁市民卢先生参加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的一起司法拍卖,哪知拍到手的却是一辆已经被强制报废的车辆。半年多来,为了这辆轿车能顺利过户或者退还给法院,他在南宁、防城港两地来回奔波,问题仍无法解决。

不管是拍卖可以上市交易的二手车,还是拍卖报废汽车,作为拍卖方都应当明确告知拍卖标的的真实情况,这是保障消费者、竞拍人知情权的最基本措施。人民法院拍卖一辆根本不能办理证照、无法上路,必须强制报废的汽车,不告知大众是一辆报废车,让竞拍人误以为是正常的二手车。从法律角度说,人民法院拍卖报废汽车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从一开始就不合法。不管是人民法院拍卖刑事案件中没收的财产,还是拍卖民事案件中的执行财产,又或者是海关等行政机关拍卖罚没物,都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不能以违法方式拍卖相关财产,这是基本常识。

《拍卖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同样规定,已经办理报废手续的各类机动车;虽未办理报废手续,但已达到报废标准或在一年时间内(含一年)即将报废的各类机动车禁止交易。

对于人民法院拍卖报废汽车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介入,立案调查,依法惩罚涉案法院,不能放纵这种拍卖报废汽车的违法行为。

作者:何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