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强行“借走”欠款人车辆拒归还 法院:这样维权不可取

“他欠我钱不还,我就要占着他的车不还!”追债未果,就私自占有对方的财物,这样的行为合法吗?7月9日,记者从邛崃法院获悉了一起民间借贷引发的民事案件。一位市民因追债未果,将欠款人的车辆“扣押”,法院判决,该行为为非法占有,酌情认定“霸占”车辆的市民向欠款人支付5个月的车辆使用费2000元。

阳军和付辉本来是朋友,一年前,两人却因为“借车”反目,对簿公堂。2017年9月,阳军把自己在三年前花14万余元的车借给了付辉,没想到,这车一借就借了大半年。在这期间,阳军多次讨要借出车辆,还两次前往公安机关报案,但付辉始终不愿归还。于是,一直诉状,阳军将付辉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支付车辆使用费。

“他欠我的钱不还,我为了追债,就把他的车扣了来让他还账。”法庭上,付辉说出了自己“霸占”车子的原因,他说,阳军此前借了自己的钱,但却一直没有归还。他觉得,不还钱,自己作为债主,就有权把对方的车扣下来抵债。

“阳军是车辆的所有人,即使存在他欠钱未还的事实,付辉也不能扣留他的车辆。”承办法官说,付辉占有这辆车应是基于买卖、借用等合法依据的前提下。因此,在付辉占有车辆无其他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法院认为付辉占有阳军车辆为非法占有。对于付辉该不该支付车辆使用费的问题,法院经审理,酌情认定付辉支付阳军5个月的车辆使用费2000元。

法官解释,本案中,付辉借用阳军车辆时,阳军自愿出借车辆,双方形成了合法的车辆借用关系,付辉的占有行为合法有据,但之后,在阳军要求付辉归还借用车辆其拒不返还时,付辉的占有行为已丧失合法基础,该占有行为即为非法占有,付辉应当为其非法占有行为承担相应的支付占用费等责任。法官提示,债务需追偿,追偿需合法,违法责自担。

(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