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衢江的祝大伯骑着电动三轮车在路上正常行驶,周女士骑着电瓶车从后面刮到他。因车速过快,周女士失控翻车受了重伤,祝大伯稍作停留后就走了。没想到的是,事后不仅交警认定他逃逸负次要责任,周女士也起诉他索赔55万余元。

赶早上班路上 发生追尾交通事故

2017年8月6日一大早,家住衢江区杜泽镇宝山村的祝大伯,骑着电动三轮车出门去上班。祝大伯的三轮车车斗里载着同事,自己身边坐着外孙,他原本打算送完外孙去幼儿园就赶去上班。

早上7点半左右,祝大伯骑车到坑头村路口附近的路上,因路面上有个较大的凹坑,祝大伯就放慢速度,往凹坑的右侧慢慢开过去。就在这时,周女士骑着电瓶车,载着上高中的女儿,从后方快速驶来。

周女士也一样在凹坑的右侧行驶并想超车,但就在周女士向左侧打方向,要超过祝大伯的轮电瓶车时,她的右侧车把手刮碰到了电动三轮车的左后侧车体。

周女士因此向左侧翻车,她跟女儿摔倒在地,并且顺着惯性沿着水泥路面滑出五六米远。

虽然周女士跟女儿都戴着头盔,摔倒后头盔也都没有脱落,但女儿没有怎么受伤,周女士头面部重重地撞击到了水泥地面上。

周女士不仅流血了,人也躺在地上没了动静。女儿见状,赶紧打电话报警,并问旁边的祝大伯事故地方的地名。

祝大伯见周女士摔倒后,立即停车并下车站在车边查看情况。但他在告诉周女士女儿路名后没几分钟,就载上同事、外孙,骑着电动三轮车离开了现场。

之后,120救护车和交警先后赶到事发地,经过现场拍照之后,周女士被急送医院救治。

后经医院抢救,周女士保住了性命,但她的颅脑受伤严重。经法医鉴定,周女士的人体损伤为五级伤残,住院医疗费及其他损失将近150余万元。

交警认定祝大伯是事故后逃逸 周女士要求祝大伯担4成赔偿责任

事发后,交警通过走访调查和调取该路段监控,很快就找到了祝大伯及他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并扣押了该电动三轮车和周女士的二轮电瓶车。

经检测认为,周女士驾驶的二轮电瓶车制动系效能不符合标准,祝大伯的三轮电瓶车制动系效能正常。

此外,根据相关法规,二轮电瓶车只能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而周女士的女儿已17岁。

为此,交警认定,周女士驾驶制动系效能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的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在上道路行驶时采取措施不当以致无法确保安全通行造成事故,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祝大伯驾驶电动三轮车在上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后逃逸,应当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今年10月8日,周女士向衢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祝大伯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40%,即赔偿她交通事故损失费55万余元。

为何认定祝大伯

是交通事故逃逸?

衢江法院受理案件后,由资深法官黄甘富负责承办。黄法官认为,祝大伯是正常行车,虽然没有因自己的违法行为而导致这起事故,但他驾驶的车辆被刮碰了。

他作为交通事故的参与者,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做到停车保护现场,也没有拨打报警、求救电话,更没有留在现场等待、配合交警接受处理,而是弃伤者于不顾一走了之,该行为显然过错,属于逃逸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时,周女士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二轮电瓶车,且违规载人,车速过快,车辆失控,遇前车时发生刮碰导致事故,周女士应负最主要的责任。祝大伯应当承担较次要的责任。

11月15日,黄法官对本案组织调解。调解时,向双方当事人阐明了上述观点,同时对相关法律的规定和适用进行了解说,双方当事人接纳了黄法官的观点。

周女士表示是自己开车不小心碰撞了祝大伯的车,而后发生事故;祝大伯也表示,虽然是周女士碰到了自己的车而摔倒,责任不在自己,但即便这样也不能一走了之,换做别人也应该去关心一下,因此现在想想也确实有愧。

最后,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由祝大伯支付周女士5万元,此案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黄法官也提醒,根据《浙江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报告医疗急救机构;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事故证物的位置;同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主动接受调查处理,不得逃逸。

换句话说,当遇到类似情况时,切记不要一走了之,否则可能原本是会没事的,反而惹来官司。

来源:青年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