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逼停从足浴店出来的男子,并用上手铐,要求缴纳罚款,在被带往银行取钱时,男子报警。今天上午,未央区法院在龙首印象城广场公开审理了这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获刑1年2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姜某伙同姜某红(在逃)、梁某(已判刑)预谋冒充警察敲诈勒索钱财。2016年4月30日上午9时许,3人窜至纬二十九街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被害人孙某从一家足浴店出来后驾车离开,遂由姜某驾驶车辆尾随其后,至凤城四路与贞观路十字东南角时,姜某驾车将孙某车辆逼停,姜某红、梁某自称是警察,以要求配合调查为由将孙某带至车上,后在车内,以嫖娼罚款为由要求其缴纳1至3万元罚款,否则将通知其家属及所在单位。

期间,姜某等人用事先准备的手铐拷住孙某双手,扣留其两部手机(价值3230元)。因被害人身上现金不足,他们将其带至环城西路某银行网点取款。孙某下车后察觉到被骗,遂报警,姜某与同伙驾车逃离。后经公安上网追逃, 2018年4月13日被告人姜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了充分的质证、辩论,并对案件具体情节的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等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姜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并当庭认罪悔罪。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华商记者 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