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凌晨,柳州市鱼峰区银桐路桐油山隧道内,一辆车牌为桂B3X***的哈弗小车撞毁十多块道路机非隔离栏,开到了非机动车道内,车辆头部也伤得不轻。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鱼峰大队立即出警处置,在调查过程中,民警发现了案件有疑似驾驶人“顶包”的情况。

事故发生后路过的热心群众首先报了警,鱼峰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迅速做好安全防护,及时拖移事故车辆,恢复交通,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当天上午,自称是车辆驾驶人的梁某正到鱼峰交警大队配合进行事故处理。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推测这位驾驶人有可能涉嫌顶包。”鱼峰交警大队民警陈记松介绍。经验丰富的民警发现案件疑点后,利用智能交通系统调取车辆卡口记录画面,查明真相,并积极对梁某正进行法律知识宣讲。

经过情况核实,最终确认,当晚驾驶该车的真正驾驶人是陪同梁某正到大队进行案件处理的梁某考。梁某考是梁某正的叔叔,其自诉当晚驾车时有些犯困,所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此外,经过信息查询得知,梁某考在今年一月份因酒驾,被交警部门依法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涉嫌违法驾车上路行驶。其担心交警到现场处置,会受到处罚,所以在事后让其侄子梁某正到现场,冒名顶替。

违法驾车上路行驶,发生事故后找侄子“顶包”,这叔叔可以说是实力“坑娃”!他也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警依法判定,梁某考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此外,其涉嫌“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仍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的”会面临罚款1000元,记6分的处罚。案件还在调查处理中。

交通事故后找人“顶包”不但可能构成肇事逃逸,还有可能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会面临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如果案件性质比较恶劣,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还有可能构成包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柳州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应主动配合交警调查,指使他人“顶包”,或替他人“担责”,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自觉守法文明出行,切勿因一时侥幸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责任编辑/莫小华? 文/韦晓冰? 图/梁俭? 整理/黄婕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