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ETC推广办理乱象引起关注。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的一则判决书显示,在办理ETC信用卡业务中,贵阳银行遵义分行员工肖某某收取合作公司工作人员穆某某给予的返点费,从2018年10月26日至12月4日收取费用约合8.5万元。因违规操作,肖某某银行工号被停封后,二人还找到贵阳银行赤水支行市场部客户经理吴某“帮忙”审核通过ETC信用卡,吴某也从中获利约合1.94万元。今年12月,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穆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获刑8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肖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获刑8个月,其非法所得约8.5万元被追缴。

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8日,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浪人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贵阳银行ETC项目服务外包合同》,遵义地区外包人员即被告人穆某某在与贵阳银行遵义分行办理ETC信用卡业务中,与该行员工即被告人肖某某相熟。2018年10月,穆某某发现办理ETC信用卡的人员较多,有利可图,遂与肖某某商量,由肖某某帮助审核通过信用卡,其按办理信用卡额度3%-5%给肖某某返点。2018年10月26日至12月4日期间,穆某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支付给肖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5120元。

据介绍,穆某某与肖某某在办理ETC信用卡业务中,因存在违规操作情况,肖某某的银行工号被停封,二人为谋取不法利益,于2018年11月找到贵阳银行赤水支行市场部客户经理吴某,穆某某承诺以办理一户ETC信用卡支付30-50元好处费,请吴某帮忙审核通过信用卡。2018年11月至12月4日穆某某通过支付宝和肖某某支付给吴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9400元。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穆某某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之规定,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被告人肖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规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穆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肖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责令追缴被告人肖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85120元,上缴国库。

采写:南都记者 毛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