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工信部就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北京商报讯(记者 钱瑜 濮振宇)2月10日,工信部发布《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显示,工信部将对包括《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等九项内容进行修改。

2017年1月,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管理,工信部公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管理规定》明确新能源汽车定义和范围,完善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和产品准入条件,建立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制度,完善监督检查措施。

针对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决定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已取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改造,并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满足本规定的审查计划,于24个月内通过审查。对于其取得准入时已审查的有关内容,免予审查”;第三十条规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第三十一条规定“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

除删改《管理规定》正文内容,《征求意见稿》还将《管理规定》附件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中的“设计开发能力”一项改名为“技术保障能力”,并将原先的8项具体要求删改为两项,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和自制部件的测试能力,能够评价、确认与技术保障能力相关的技术要求,包括:整车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模拟测试能力;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集成测试能力、电子电控系统功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测试能力、通讯系统模拟测试能力、控制软件分析测试能力、硬件在环测试能力、单个箱体的动力蓄电池包性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测试能力、电子电器件的电气性能基本测试能力、高压电安全测试能力。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还应具备发动机性能/工况排放、能耗、电机性能、机电耦合装置性能综合测试台架;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还应具备燃料电池系统性能测试台架、车载氢系统泄漏及高压气体安全方面的测试仪器和设备。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对《管理规定》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做出了修改,包括将GB/T 18387-2008《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kHz~30MHz》修改为,GB/T 18387-2017《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将GB/T 4094.2-2005《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修改为,GB/T 4094.2-2017《电动汽车 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将GB/T 19836-2005《电动汽车用仪表》修改为,GB/T 19836-2019《电动汽车仪表》;将GB/T 18386-2005《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修改为,GB/T 18386-2017《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 试验方法》。

此外,根据有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征求意见稿》对《管理规定》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的内容也进行修改,并删除《管理规定》附件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中的“新产品研发情况”、“研发能力和条件建设情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