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律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如果房屋地下室、车库存在渗水的题,是否属于可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形呢?

最高院在《绿地集团西安湖景置业有限公司与曹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因案涉房屋存在负一层墙面渗水等问题,原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曹方正常居住使用,判决解除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无不当。

最高院再审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曹方与绿地公司于2011年11月14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绿地公司开发的绿地国际生态城二期房屋一套,建筑层数地上3层,地下1层,建筑面积298.66㎡。

《房屋交接验收表》显示,绿地公司于2013年7月14日向曹方交房时,案涉房屋即存在负一层墙面渗水等问题。

《工作联系单》及保修单等证据显示,曹方在装修房屋过程中多次向绿地公司及物业公司反映地下室及车库渗水问题,但绿地公司始终未能修复。

绿地公司主张渗水系曹方装修所致,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且在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就渗水原因进行鉴定时,未到场配合现场勘查且未提交案涉房屋设计、施工图纸,导致鉴定未能继续进行,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曹方正常居住使用,判决解除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无不当。

本文为律师普法内容,仅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并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具体解决方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例索引】

《绿地集团西安湖景置业有限公司与曹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案》(2020)最高法民申4394号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