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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张某到4S店购买全新雪弗兰轿车一辆,双方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张某向4S店交付了购车款,同时支付了车辆购置税、一条龙服务费、保险费。

同日,4S店将雪佛兰轿车一辆交付张某,张某为该车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手续。后张某在将车辆送4S店保养时,发现该车曾进行过维修。张某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汽车销售合同》,将车退回4S店,由4S店退还购车款及车辆购置税、一条龙服务费、保险费,并加倍赔偿购车款。

4S店辩称,车辆曾进行维修之事已在销售时明确告知张某,并据此予以较大幅度优惠,还赠送了部分装饰。为证明上述事实,4S店提供了有张某签字的车辆交接验收单一份,在车辆交接验收单备注一栏中注有“加1/4油,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4S店表示该验收单系该公司保存,张某手中并无此单。张某表示车辆交接验收单中的签字确系其所签,但4S店在销售时并未告知车辆曾有维修,其在签字时备注一栏中没有“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字样。

法院判决

一、撤销张某与4S店的《汽车销售合同》;

二、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其所购的雪佛兰轿车退还4S店;

三、4S店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张某购车款;

四、4S店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张某购置税、服务费、保险费;

五、4S店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加倍赔偿张某购车款。

泽达分析

基于本案,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为您做以下法律解读:

张某因生活需要购买汽车自用,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4S店交付张某的车辆应为无维修记录的新车,现所售车辆在交付前实际上经过维修,4S店应当事先履行告知义务。

车辆销售价格的降低或优惠以及赠送车饰是销售商常用的销售策略,也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不能由此推断出4S店在告知张某汽车存在瑕疵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降价和优惠。4S店提交的有张某签名的车辆交接验收单,因系4S店单方保存,且备注一栏内容由该公司不同人员书写,加之张某对此不予认可,该验收单不足以证明张某对车辆以前维修过有所了解。

故对4S店抗辩称其向张某履行了瑕疵告知义务,不予采信,应认定4S店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有欺诈行为,应退车还款并增加赔偿张某的损失。

笔者寄语

因生活需要购买汽车自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畴。销售者应当诚信经营,如实履行告知义务。消费者签订合同前应看清自己所签文件的内容。如果遇到销售欺诈,应理气壮依法维权。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彭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