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在法院采访时遇到一起蹊跷的案件,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权人银行明明与债务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银行向法院起诉就抵押物实现抵押权,但最终却败诉。这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

  夫妻未还房贷被银行起诉

杨某、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为购买房屋向某银行申请贷款30万元。签约时,两人向银行出具同意抵押承诺书,承诺用其购买的房屋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

双方签订了《个人购(建)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抵押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向杨某、李某发放贷款30万元。在后续还款期间,杨某、李某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某银行向新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就房屋实现抵押权

判决

  未办抵押手续银行败诉

经法庭调查查明,案涉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书,也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杨某、李某在借款时虽自愿将其购买的房屋抵押给银行,但因双方一直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尚未依法设立,故某银行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

释法

  只签合同未登记 抵押权不能实现

审理该案的法官苏学松指出,被告杨某、李某夫妻是以不动产(房屋)提供抵押担保,但他们与原告某银行只签订了抵押合同,未进行抵押登记,故抵押权尚未设立,银行请求实现抵押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实现。

应当注意的是,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影响的是抵押权的实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在上述案例中,原告某银行虽然不能实现抵押权,但仍然可向被告杨某、李某主张合同权利。

不过,在此种情形下,由于银行主张的是债权而非物权,往往达不到直接处分抵押物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该法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该法第四百〇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该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院提醒广大债权人,如果想让自己的债权得到充分保障,如存在抵押情形,应尽快办理抵押登记,以防止债务人转移抵押财产而恶意逃避债务。

本报记者 管继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