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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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立案的相关规定:

一、行政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三个当场”规定,群众向公安机报案的,公安机关必须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

如果公安机关没有执行“三个当场”规定的可向督察部门投诉。

对于行政案件的报案公安机关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是否开始调查处理该行政案件要在时限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报案人。

报案人对决定不服的可向督察部门投诉或依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

二、刑事案件

1.立案审查期限

依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受案后的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是否立案侦查要在时限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控告人。

2.不予立案的复议和复核

对于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作出了不立案决定,控告人不服,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

3.检察院立案监督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复议、复核不立案侦查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控告人也可不经过申请复议、复核直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但申请立案监督后,不可以再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

4.不予立案的监督审查和处理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5.违法立案的监督和处理

对于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6.侦查超期的监督和处理

公安机关立案后三个月以内未侦查终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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