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只是普普通通的一场吵架,却没想到被围观群众拍了视频传到了网上,还成为“网络公敌”。近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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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近日,白先生就遇到这么件糟心事:突然被朋友告知自己在某短视频平台上“火”了。经查发现,是小王用自己的账号在短视频平台私自发布了白先生与别人发生口角的视频,引发了网友们的广泛讨论,评论竟然高达四千多条,其中不乏一些侮辱白先生的不实言论。这让白先生十分愤怒。这则视频不仅让不知情的他在网络上曝光,更让他无端遭受了指责和谩骂。

白先生认为:该短视频平台账号在不了解纠纷真实经过、前因后果的情况下,未经其同意私自发布、传播未对肖像进行打码等特殊处理的视频,导致他的肖像权、名誉权及个人隐私均受到严重侵害,造成他的社会评价降低,侵扰了其私人生活安宁。

白先生遂将该短视频平台账号的使用人小王诉至河西法院,要求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发布视频未取得白先生的同意且未对图像、声音等进行处理,引发网友评论,已经对白先生的社会评价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故小王的行为损害了白先生的名誉,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白先生进行赔礼道歉。

具体方式为在短视频平台以发布公开声明的方式向原告白先生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发布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小王若不履行上述义务,白先生可向法院提出申请,将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在全国范围内有影响力的报纸上,费用由小王承担。

关于白先生主张的财产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短视频平台作为当下使用较为广泛的新媒体传播媒介,具有传播范围大、传播速度快等特点。如若发布不当视频,势必会导致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在一定范围内降低,从而侵犯民事主体的名誉权“随手拍”要尊重别人的隐私,考虑他人的意愿,不能影响他人,不顾他人隐私、名誉而在网络“随便发”,否则一旦引发侵权纠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一旦发现相关视频侵犯到自身的合法权益,一定要及时联系视频发布者删除相关视频,降低影响范围,必要时可让该视频发布者作出声明,澄清事实,恢复自身名誉,双方协商不成的,可到法院起诉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河西法院、天津高法

潇湘晨报综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