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51期】

所谓车辆“脱保”,就是没有在保险到期前正常投保。“脱保”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车主忘记了当初投保的具体日期,错过了规定续保期限;有的是车主心存侥幸,认为超过几天也没事。但若在“脱保”期间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有关保险责任应理赔部分,则由车主自负。近日,汝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脱保”车辆交通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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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2023年3月31日, 李某驾驶登记在其配偶王某名下的“脱保”小轿车沿某大道行驶时与行人黄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黄某因交通事故致十级伤残。双方就误工、护理期等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后,黄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王某支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0万余元(含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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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于2023年3月31日在某保险公司为事故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从2023年4月1日起才生效,故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之外。对黄某造成18万余元的损失,应由事故车辆驾驶人李某负赔偿责任,其中王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宣判当天,经法官释法明理,判决结果得到原、被告双方共同认可,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李某及王某当场履行了支付义务,该案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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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车辆保险含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是国家法律强制规定的机动车必须购买的保险。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交强险“脱保”,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部分由投保人自行承担,商业险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商业险没有及时续保,保险合同到期终止,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终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肇事的车主自负其责。

车主续保宜早不宜迟,应在保险到期前提前给自己的爱车进行续保。

「编 辑」谭 娟

「一 审」何丹丹

「二 审」何波纲

「三 审」张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