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司法权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大新县人民法院将下列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希望市民朋友提高警戒,并希望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有发现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请向大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举报,举报电话:0771-3695168、3695169、3623151。
大新县人民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4年第一批)
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吴子秀
性别:女
案号:(2024)桂1424执45号、(2023)桂1424执429号
涉案标的(元):172500
住址:大新县桃城镇大新华侨经济管理区
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许海彬
性别:男
案号:(2024)桂1424执恢8号
涉案标的(元):99200
住址:大新县桃城镇民生街
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言上毅
性别:男
案号:(2024)桂1424执380号
涉案标的(元):30000
住址:大新县那岭乡那义村江洞屯
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王庭浩
性别:男
案号:(2024)桂1424执47号、(2024)桂1424执477号等
涉案标的(元):417800
住址:大新县桃城镇上海国际公馆小区
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覃肖潘
性别:男
案号:(2024)桂1424执恢5号
涉案标的(元):293300
住址:大新县硕龙镇门村三队
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冯燕波
性别:女
案号:(2024)桂1424执103号
涉案标的(元):31700
住址:大新县那岭乡那廉村吉案屯
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隆春兰
性别:女
案号:(2024)桂1424执293号、(2024)桂1424执115号等
涉案标的(元):638100
住址:大新县下雷镇弄密屯
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周伟雄
性别:男
案号:(2024)桂1424执116号
涉案标的(元):1408700
住址:大新县桃城镇伦理路天境名厦
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黄华军
性别:男
案号:(2024)桂1424执288号
涉案标的(元):56100
住址:大新县雷平镇怀义村邱州屯
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许文生
性别:男
案号:(2024)桂1424执291号
涉案标的(元):226700
住址:大新县福隆乡营旺村内坟屯
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韦志东
性别:男
案号:(2023)桂1424执523号
涉案标的(元):140200
住址:大新县桃城镇养利路
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凌芳芳
性别:女
案号:2024桂1424执19号
涉案标的(元):48000
住址:大新县雷平镇三伦村渠造屯
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农德明
性别:男
案号:(2024)桂1424执62号
涉案标的(元):2025
住址:天等县天等镇盛典村兵屯 (现下落不明)
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赵航秋
性别:女
案号:(2024)桂1424执255号
涉案标的(元):24160
住址:大新县桃城镇黎明村那满屯
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吴松康
性别:男
案号:(2024)桂1424执369号
涉案标的(元):60000
住址:钦州市钦南区钦州港金鼓村委金鼓大村
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林丽华
性别:女
案号:(2024)桂1424执76号
涉案标的(元):409273.33
住址:南宁市青秀区凤凰岭路1号第二组团
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覃小桃
性别:女
案号:(2024)桂1424执362号
涉案标的(元):96000
住址:大新县宝圩乡板六村龙汤屯
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赵金勇
性别:男
案号:(2023)桂1424执115号
涉案标的(元):60650
住址:大新县龙门乡苦丁村上告屯
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农敏龙
性别:男
案号:(2022)桂1424执142号
涉案标的(元):22300
住址:大新县榄圩乡榄圩社区
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吕宝荣
性别:男
案号:(2024)桂1424执236号等
涉案标的(元):87136
住址:大新县桃城镇宝新村考屯
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冯贻波
性别:男
案号:(2024)桂1424执213号
涉案标的(元):38983
住址:大新县桃城镇伦那路
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胡礼文
性别:男
案号:(2024)桂1424执244号
涉案标的(元):334651
住址:崇左市江州区城西路上上城小区
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黄利群
性别:女
案号:(2024)桂1424执185号
涉案标的(元):136979
住址:大新县堪圩乡明仕村陇甘屯
法条链接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024第5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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