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滨州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告
为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推进我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经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滨州监管分局会商研究,滨州市公安局制定《滨州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滨州市公安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滨州监管分局
2024年12月25日
滨州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群众安全感满意度,全面推进我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创造更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财产损失,且车辆可以移动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
在规定区域、规定时段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规定区域:指滨州市主城区以内道路,东至渤海五路(含)、西至渤海二十四路(含)、北至黄河十二路(含)、南至长江五路(含)以内范围。
规定时段:指每日7时至19时。
(一)安全防护。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在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
(二)拍照取证。至少拍摄车辆前方、侧后方及碰撞部位3张照片,保证机动车号牌清晰可辨,并能体现标志、标线及周围对照物。
(三)撤离现场。快速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路边、停车场等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当事人互验并可互拍驾驶证、行驶证及参保情况,互留联系方式。
(四)自行协商。对于车辆损失较小,无需通过保险公司处理的,当事人各方可自行协商赔偿,现场赔偿到位、案结事了。
(五)定损理赔。对于需要保险公司理赔的,可通过电话或线上渠道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按照保险公司的指导,在线定损理赔或约定到定损理赔服务网点办理。
(六)报警定责。需进一步确定责任的,在事故发生后3日内由当事人报警处理,优先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事故视频快处系统进行在线快速处理,或到辖区交警大队事故科处理。
第四条
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有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五)机动车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驾驶人有故意行为的。
第五条
当事人未按规定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其撤离,拒不撤离的依法处理;当事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六条
一方当事人逃逸或撤离现场后不按约定配合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依法处理,受害方的车物损失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规定先行赔付,办理代位求偿手续,并依法追偿。
第七条
各保险公司加强对事故案件鉴别审核,对于发现的问题,与公安机关紧密合作进行调查处理。对实施保险诈骗活动的个人或单位,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各县(市、区)可依据本办法自主决定适用的区域范围及具体实施时间。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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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嗨0543综合滨州交警发布
◆编辑:滨小州(微信:wei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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