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市中心地少车多,小区停车遇到的问题十分突出。因为停车造成的冲突也时有发生,代律师也经常会被问到,小区的车位不够怎么分?固定车位能不能随便设?停车费谁说了算?物业能不能捆绑收费?这些问题从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如何解决类似的矛盾?之前也做过关于停车规约的专题讲座,代律师这篇文章给大家做一个系统的梳理。
一、小区车位到底归谁?法律依据是什么?
上海小区车位一般分三类,产权车位,属于开发商或业主专有,可租可售,但不得只售不租,必须优先满足业主需求。共有车位,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绿地、空地划设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收益也归全体业主。人防车位,所有权属于国家,平时可租赁使用,不得出售、附赠,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年。
目前的法律依据,有《民法典》、《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及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但注意这些都是上位法,不会规定的特别细致,会列出一个框架,真正落地的,可以实施的在小区制定的《停车规约》(XX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规定)中。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 (停车位的使用)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包括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等)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利用小区原始规划设计停车位之外的区域设置停车位的,不得作为固定停车位出租给特定业主、使用人使用。】
注意,上海有个相对特殊的规定:利用原始规划车位之外的区域增设的车位,不得作为固定车位出租给特定业主使用。简单来说:规划图纸上本来没有的车位,占用公共道路、绿地后来划的车位,旧改、美丽家园新增的车位,一律不能做 “固定车位”“终身车位”。
二、《停车规约》该如何制定?
从前述内容可以看出,落地依靠的是《停车规约》,这份规约就十分重要了,关于规约,代律师有几点制定的建议:
1、停车规约的制定:必须满足三个法定前提
停车规约的法律效力,首先来源于制定程序的合法性。根据上海现行规定,小区停车规约的制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1)制定主体合规:业主大会是唯一有权制定主体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61条
车辆停放、收费、管理等事项,属于业主大会共同决定事项,必须由全体业主表决通过。业委会、物业无权自行制定或修改停车规约,实践中部分小区由业委会直接出台停车管理办法的做法,本质上属于程序违法,业主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2)表决程序合规:“双参与+双过半”是硬性要求
停车规约的表决必须严格遵守《民法典》第278条规定:首先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再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未达到表决比例的规约,即使业委会公示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3)内容合法合规:不得突破三条法律红线
停车规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具体包括:不得侵犯业主对公共车位的共有权,不得违反业主优先原则(民法典276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不得剥夺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部分小区规约中“禁止业主车辆进入小区”“固定车位永久使用”“拒绝公开停车费收支”等条款,均属于明确的无效条款。
2、核心条款设计:四类常见问题的解决方案
一份完善的停车规约,应当对小区停车管理中的核心问题作出明确约定,避免模糊表述引发纠纷。针对上海小区的普遍痛点,建议重点明确以下四类条款:
(1)车位分配规则:分类处理,兼顾历史与公平
对于产权车位,应当明确产权人优先使用的原则;对于公共车位,建议采用“存量过渡增量公平的模式:历史形成的固定车位可以设置3-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逐步调整,新增车位和到期收回的车位一律采用“业主优先、先到先停”或定期抽签的方式分配,同时明确一户最多只能登记一辆业主车辆,禁止多占车位。
(2) 访客停车规则:明确时限与收费标准
针对访客停车问题,建议明确访客车辆的免费停放时长(建议1-2小时)、单日最高收费标准,以及每月临时停车的总时长限制,避免外来车辆长期占用小区公共资源。同时可以明确业主亲友来访的登记流程,兼顾业主的合理访客需求。
(3)车辆管理规则:明确权责边界
规约中应当明确:物业仅承担车位秩序维护责任,不承担车辆保管责任,车辆损坏、丢失的责任划分按照保险合同和法律规定处理;对于占用消防通道、堵塞他人车位、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明确物业的处置权限,包括劝阻、公示、收取临时占位费、联系拖车移离等,避免物业履职时出现权责不清的问题。
(4)收费与公开规则:做到全流程透明
明确停车费的收费标准,以及停车费收入的用途:优先用于车位维护、管理成本支出,剩余部分应当纳入小区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同时明确停车管理信息的公开范围和频次:每月公开包月车辆清单(隐去隐私信息)、停车费收支明细,每季度公开公共收益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三、执行与纠纷解决:建立多元化解机制
停车规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上海的社区治理实践表明,单纯依靠强制手段往往容易激化矛盾,建立多层次的纠纷解决机制才能有效化解停车争议:
1、首先是协商调解优先
成立由业委会成员、业主代表、社区民警组成的停车纠纷调解小组,对停车过程中出现的小矛盾、小纠纷第一时间介入调解,尽量将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小事拖大。
2、其次是明确救济途径
业主对停车管理有异议的,首先可以向业委会提出申诉,要求对规约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对业委会处理结果不满的,可以向属地街道房管办、城管执法部门投诉;认为停车规约违反法律规定或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相关决定或者确认条款无效。
3、最后是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停车规约不应当是一成不变的,建议每2-3年对停车规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小区车辆变化情况和业主反馈,通过法定程序对规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规约始终符合小区实际情况和多数业主的共同利益。
小区停车管理的本质是对公共资源的公平分配,一份好的停车规约,既要符合法律规定,也要兼顾小区实际和多数业主的合理需求。在上海这样的超大型城市,停车矛盾的化解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全体业主、业委会、物业、社区多方共同努力,在法治框架下寻找最大公约数,才能实现小区停车秩序的良性运转,最终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本文所述内容均基于上海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具体操作建议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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