刮刮乐是一种即开型福利彩票
有人“小刮怡情”
为生活添一份乐趣和期待
也有人“豪掷千金”,博取暴富的机会
然而,个别人却动起了歪心思
想靠偷彩票“一夜暴富”
那么偷彩票如果中奖了
奖金算盗窃款吗?
今天,来关注一起
盗窃“刮刮乐”彩票的案件
基本案情
(画面由AI辅助生成)
2024年11月,被告人阳某利用其朋友在彩票站上班的便利,趁机将彩票站里的数张“刮刮乐”彩票偷走,并兑得奖金。
初次作案未被发现,阳某偷心再起,再次潜入店内,将彩票站里的国宝、中国红等多本“刮刮乐”彩票盗走,还顺手拿走了店内的一些财物,之后他把彩票拿到其他彩票站点兑奖。
几天后,彩票站点老板发现库存与销售额无法对应,调取店内监控后发现,是阳某偷的,便立即报案,阳某很快落网。
经查
阳某盗窃彩票的票面数额为2700元
兑得奖金共计6219元
盗窃其他财物数额为4969元
盗窃数额
是盗窃罪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那么,本案盗窃数额
应以票面金额2700元进行认定
还是按照8919元
(票面金额2700元+奖金金额6219元)
进行认定呢?
法院审理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3888元
(彩票票面金额2700元+奖金金额6219元+其他财物数额4969元)
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综合考虑阳某系累犯
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自愿认罪认罚以及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
并取得谅解等情形
最终判处阳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张彬峰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二级法官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彩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彩票是指国家为筹集社会公益资金,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而特许发行、依法销售,自然人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获得中奖机会的凭证。结合《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应当认定彩票属于“不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故,本案案涉“刮刮乐”彩票作为即开型彩票,在印刷完成时即已确定了中奖金额,刮开的时候就知晓收益。所以,在盗窃刮刮乐彩票的情形下,盗窃数额应当根据票面数额及中奖金额进行认定。
程国琴
集美大学文法学院教授
司法实务中,盗窃即开型彩票案件的处理,常存在对彩票财产属性把握不足的问题,例如,仅简单核算票面价值,却忽视其不记名、不挂失且中奖金额固化的核心特征。这也导致一些案件处理未能完整诠释侵财数额的司法认定逻辑,裁判说理的精准度与完整性有待提升。
本案精准界定案涉刮刮乐为不记名有价支付凭证,紧扣即开型彩票收益确定的本质属性,严格依据司法解释将票面数额与可得奖金一并计入盗窃数额,裁判论证严谨详实、法律适用精准规范,切实解决了此类特殊侵财案件的数额认定实务问题,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裁判思路。同时,本案裁判也明确了此类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对彩票经营主体强化风险防控亦有现实指引意义。
来源:同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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