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丹阳日报)
“那会儿大概是早上7点左右,只听见‘砰’的一声巨响,我跑过去一看,阳光房顶部的一块大玻璃破了个大洞,洞口周围的玻璃不断掉落。在一地的玻璃碴子中,躺着一根擀面杖。”
20日上午,
御河熙岸小区居民丁先生指着满地狼藉,
语气里满是后怕与愤懑。
这根从天而降的擀面杖,
不仅砸碎了他家的阳光房钢化玻璃,
也将高空坠物维权的现实难题
在了整个小区面前。
记者走进丁先生家的阳光房,碎裂的钢化玻璃如同蛛网般蔓延,大块玻璃已经脱落,碎渣散落一地,覆盖了晾晒的衣物、摆放的盆栽和日常杂物。“碎玻璃还在往下掉,我根本不敢进去清理,生怕被划伤。”丁先生表示,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的情况在过去这些年里时有发生,“有时候是刷子,有时候是刀具,不过砸穿阳光房还是头一遭。”
丁先生说,事发后他第一时间找到小区物业,希望能协助查找坠物责任人,可物业的回应让他有些懵。“工作人员拿出一份十年前由我父亲手写的‘免责承诺书’。”原来,丁先生家的户型比较特别,房屋北侧有一块平台,同户型的业主当时都在这块平台上搭建起了阳光房,丁先生家也不例外。对于搭建阳光房的行为,物业并未禁止,但也不提倡。只是让搭建阳光房的业主签下这张“免责承诺书”,大意是如若因此和邻里产生矛盾,或出现其他问题,由业主自行承担责任。“这上面写着‘搭建阳光房的任何问题全由本人自行承担’‘所有损失由本人自行承担’,以此表明此事与物业无关。”丁先生说道。
对于“免责承诺书”一事,丁先生并不纠结。“我现在不是要物业负责,让他们赔钱,而是希望物业能负起责任,监控高空安全,这难道不是物业该做的吗?小区连最基本的高空监控都没装,根本找不到是谁扔的东西,物业难道不该为管理缺位负责吗?”丁先生的质疑,道出了不少业主的心声。记者走访发现,该小区同楼层、同户型的住户几乎都搭建了阳光房,多位业主反映,自家也曾遭遇过高空坠物、抛物,小到烟头纸屑,大到杂物工具,安全隐患早已不是个例。
针对此事,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丁斌表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小区楼上业主的物品掉落砸坏了楼下的玻璃房,责任承担需分情况确定。若通过调查(如监控录像、现场痕迹等)能明确物品掉落的具体责任人(如某户业主或租户),则由该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物品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若经调查仍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例如,若无法确定物品是从哪一户掉落,但能确定掉落范围(如某几层楼),则这几层楼的建筑物使用人需按份承担补偿责任。
此外,丁斌律师认为,若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如未定期检查、未设置防护设施等),导致物品掉落事件发生,物业服务企业需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若存在直接侵权人,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补充责任,补偿后可向侵权人追偿。
记者:马骏
编辑:周娜
审核:汤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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