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老赵与妻子李某育有五子女:长子赵某、次子赵某1、三子赵某2、长女赵某3、次女赵某4。
二人在北京市房山区某村建有一号房屋(西房三间),价值约1万元。
老赵2001年去世,李某2006年去世,均未留有效遗嘱。
次子赵某1、三子赵某2先后于2016年、2017年去世。
赵某1留二女(赵某5、赵某6);赵某2留妻张某及二女(赵某7、赵某8)。
2023年,长子赵某曾持一份所谓“遗嘱”起诉要求独占房屋,但被法院以遗嘱无效为由驳回(B号判决)。
随后,赵某转而提起法定继承诉讼,请求分割一号房屋。
张某一方辩称:
自己生活困难、长期居住、对老人尽更多赡养;
已对房屋装修添附;
户口在本村,其他继承人户口已迁出;
要求房屋归其母女所有,并仅支付每人5000元补偿。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按法定继承均分房屋份额:
长子、长女、次女:各1/5;
次子二女(代位):各1/10;
三子之妻及二女:各1/15;
❌ 驳回“多分”“独占”“折价补偿”等全部请求;
❌ 不认可“生活困难”“装修添附”作为多分理由。
三、法院说理要点
1. 无法定遗嘱,一律按法定继承均分
被继承人未留有效遗嘱,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
子女先于父母去世的,由其子女代位继承,配偶不当然继承公婆遗产。
2. “生活困难”不是多分遗产的法定理由
《继承法》规定多分需满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
张某一方仅口头陈述困难,未提供医疗、收入、住房等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3. 长期居住≠多分,出租获利反削弱主张
虽由张某一家长期使用房屋,但期间曾出租获利;
法院认为:占有使用不等于贡献,更不构成所有权依据。
4. 装修添附无证据,且不影响遗产份额
主张“重新装修”但未提交票据、照片、证人等证据;
即便存在,也属对共有物的管理行为,不改变原始产权比例。
5. 户口迁出不影响继承权
继承权基于血缘关系,与户籍所在地无关;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受限,但房屋作为遗产可继承。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及时转换策略:遗嘱无效后,迅速转向法定继承,避免程序空转;
坚守“均分”底线:反对以情感、居住、户口等非法定因素侵蚀继承公平;
精准反驳对方主张:指出“生活困难”无证据、“装修”无证明、“出租”反证牟利;
强调证据规则:继承纠纷中,“谁主张,谁举证”,空口无凭难获支持。
重要提醒:
⚠️ 想多分遗产?必须有证据证明“尽主要赡养”!
⚠️ 长期住老房≠房子归你,尤其还收过租金;
⚠️ 户口迁出城市,照样能继承农村老房(仅限房屋,不含宅基地使用权)。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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