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时看房、签约、转账,没想到租金打出账户的那一刻,风险便悄然埋下。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寻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租客称自己早已支付房租,房东却表示并未收到,半年租金离奇“消失”。在法院抽丝剥茧的调查中,真相浮出水面。
“消失”的租金
王先生常年定居国外,将国内一套房屋委托某房屋中介管理。2023年9月,经中介公司介绍,王先生将房屋出租给小朱,双方约定租期一年,租金每月2.6万元,半年一付。签约后,小朱很快就将第一期租金打到了王先生预留在中介处的收款账户。
半年后,第二期租金支付期限到来,王先生却迟迟没有收到这笔款项,于是委托中介公司的员工李某帮忙催讨,但租金始终未到账。直到2024年6月,中介公司才告诉王先生,小朱已经将第二期租金支付给了员工李某指定的第三人账户。
然而,该账户并非王先生本人账户,也未得到其授权。协商未果后,王先生将小朱起诉至浦东法院,要求支付剩余租金。审理中,法院依法追加中介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小朱表示,自己是应中介李某的要求,才将第二期租金支付到新的账户,并且在支付前查看过李某发来的授权委托及账户变更材料,核对之后才将租金转入了指定账户。
“微信截图和房东签名的授权文件都有,材料齐全,我没有理由怀疑。”小朱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租金,并未违约。
中介公司述称,其已于2024年5月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关系,6月才得知李某要求承租人将租金打入第三人账户,核查情况后已启动内部追责程序,并配合警方进行调查。
租金流入中介员工账户
浦东法院经审理查明,中介公司的员工李某利用技术手段,伪造了房东王先生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收款账户变更材料。同时,还将自己与王先生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篡改、制作成截图,发送给小朱,谎称王先生已经同意更换收款账户,要求小朱将第二期租金转入其指定的第三人账户。随后,李某将该笔租金据为己有。审理中,李某表示正在筹措资金向王先生退还租金。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依法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正在依法办理中。
法官说法
胡哲
浦东法院
民事审判庭法官
一、房东不能当“甩手掌柜”
房产出租不是“坐等收钱”,即便委托中介公司打理,房东仍应定期了解房屋出租情况。尤其不在本地的房东,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收款账户及备用账户,如收款账户确需变更,应与租客当面或通过可靠电子签名等方式签订收款账户变更协议。如需中介代收,应当签订授权文件作为租赁合同附件,明确授权范围与期限,并定期核对银行流水,确保租金收益安全。
二、租客需提升防诈意识
租客应向租赁合同确定的收款账户支付租金。签约时房东未授权中介代收的,如中介员工告知收款账户变更,租客应及时与中介公司及房东本人核实。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中介提供的诸如微信聊天记录、视频通话记录、电子版授权文件等电子数据材料,应核验其原始载体,涉及大额转账时,建议与房东本人当面核实。
三、中介应筑牢内部防线
中介机构作为居间服务方,应当对员工履职行为承担管理责任。特别是对涉及资金流转、账户变更等关键环节,要建立明确流程和双重审核机制,避免个人单独操作;同时,也要加强员工职业道德和合规培训,一旦发现员工存在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他人财物等行为,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并报警处理,主动协助房东、租客妥善化解风险,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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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提供丨民事审判庭
本文作者丨曹赟娴、杨敦毅
责任编辑丨曹赟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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