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对《进一步优化和加强货运车辆通行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2026年10月1日起,本市和外埠的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含燃气)中型重型载货汽车禁止进入外环线(含)以内和滨海新区核心区道路通行。2027年1月1日,本市和外埠的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含燃气)中型重型载货汽车禁止进入我市行政区域以内(除高速公路)道路通行。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4月16日至2026年5月16日,期间可通过来电、来信等形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22-87671525
电子邮箱:jidongchechu@tj.gov.cn
通讯地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南开区复康路17号)机动车污染防治处(邮政编码300191)
进一步优化和加强货运车辆通行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清洁化,提升货运车辆通行管理水平,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更好统筹城市发展、交通安全和环境质量,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货运车辆的通行管理措施更加精准有序,新能源载货汽车通行便利度显著提升,老旧车辆新能源替代加快推进,噪声污染影响明显降低,货运车辆污染治理与保通保畅实现有效衔接。
二、工作措施
(一)严格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载货汽车通行管理措施。2026年10月1日起,本市和外埠的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含燃气)中型重型载货汽车禁止进入外环线(含)以内和滨海新区核心区道路通行。2027年1月1日,本市和外埠的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含燃气)中型重型载货汽车禁止进入我市行政区域以内(除高速公路)道路通行。
(二)优化货运车辆外环线及以内区域通行管理措施。继续实施新能源轻微型厢式、封闭式、多用途货车全时段通行便利措施,新能源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夜间通行便利政策。优化新能源载货汽车日间通行证(码)办理程序。健全新能源建筑垃圾运输车日间通行工作机制,结合施工作业需求实施精细化管理。优化外环线(含)以内载货汽车道路通行管理措施。强化外环线(含)以内中型重型柴油(含燃气)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使用管理,逐步停止申办无通行需求认定的零散运输类临时货车通行码,原则上非必要不进入外环线(含)以内道路通行。对起运地或目的地在外环线(含)以内的运送生活必需品、涉及重点工程项目施工,以及园林绿化、环卫清扫、道路养护、应急救援等领域,确需使用中型重型柴油(含燃气)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的,由用车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区政府指定的部门对具有运输、作业需求的车辆进行认定,生态环境部门对车辆排放阶段和尾气达标情况进行认定,公安部门核发通行证后,持证在规定区域、规定时段内通行。
(三)强化多部门联合路面监管与违法治理。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生态环境局常态化开展联合路检路查,严查超载超限、排放超标车辆上路行驶、进入限行区域道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柴油货车通行流量动态监测,开展易拥堵路段专项治理。
三、时间安排
(一)2026年6月底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用车单位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培训,明确进入外环线(含)以内道路通行车辆需求认定标准。各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对区级主管部门、用车单位进行培训。
(二)2026年6月底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联合发布通行管理措施公告,并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各区各部门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外环线(含)以内道路通行车辆需求认定工作。
(三)2026年9月20日前,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依据职责分工会同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完成限制通行相关标志设置工作。
(四)2026年10月1日,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联合对违反限行规定的中型重型载货汽车进行治理。
四、责任分工
(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确需在外环线(含)以内道路通行的中型重型载货汽车的排放标准和尾气达标情况进行审核,负责对路面拦检柴油载货汽车排放标准进行认定。负责对危险废物等生态环境部门主管的行业单位,确需在外环线(含)以内道路通行的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运输使用需求进行认定。对行业主管部门、属地政府提出确有在外环线及以内部分路段借道通行需求的,配合相关部门、属地政府研究制定精细化通行措施。
(二)市公安局负责优化完善中心城区载货汽车通行证(码)申办核发规则,合理调整日间、夜间通行证(码)网上申办系统业务配置,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升级优化夜间通行证(码)申办系统平台;负责向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确需进入外环线(含)以内道路通行的车辆核发通行证(码);负责依法对载货汽车违反限行规定交通违法的治理。配合市交通运输委组织设置限制通行相关标志。对行业主管部门、属地政府提出确有在外环线及以内部分路段借道通行需求的,配合相关部门、属地政府研究制定精细化通行措施。
(三)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对管理范围内的道路设置限制通行相关标志,负责公路建设维护、轨道交通、共享单车、交通战备、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等行业相关通行需求认定;会同公安部门依法对超载超限车辆进行处罚。
(四)各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按照行业管理权限,负责对本行业主管的单位(企业)确需在外环线(含)以内道路通行的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通行需求进行认定。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对市容建设、市容景观、环境卫生、废弃物(生活垃圾、渣土)、园林绿化、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维修等行业通行相关需求认定;市商务局负责对生活必需品、再生资源收储、餐饮、住宿、商业综合体、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成品油(加油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会展展馆等行业相关通行需求认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等行业相关通行需求认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工业企业等行业相关通行需求认定;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应急物资、救灾物资、应急避难设施、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等行业相关通行需求认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未纳入市级相关部门归口管理的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通行需求认定;市水务局负责对水利基础设施、供水、排水、洪水干旱灾害防治等相关通行需求认定;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对农产品流通、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农业农村等相关通行需求认定;市卫健委负责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医药用品、医院、卫生院等相关通行需求认定;市教委负责对学校等相关通行需求认定。对不能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域,可由我市国有企业对本领域承担社会公共服务功能的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通行需求进行认定。
(五)各区人民政府负责配合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设置限制通行相关标志。负责组织辖区生态环境、公安交管和交通运输部门加强路检抽测,查处柴油载货汽车违规通行行为。各区政府对辖区内企业、单位的通行需求进行认定;对确有在外环线及以内部分路段借道通行需求的,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研究制定精细化通行措施。
各区、各部门要依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序落地,杜绝责任悬空、推进滞后。强化宣传引导,通过本地主流媒体、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全面开展国四中型重型柴油(含燃气)货车限制通行政策宣传工作,引导鼓励车辆提前报废淘汰,做好本辖区、本行业内企业开展“点对点”宣传解释工作。强化行业稳控,筑牢社会稳定防线,各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风险管控预案,建立突发诉求响应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合理诉求,坚决防止因服务不到位、沟通不及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保障政策平稳落地。
附件:
关于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限制通行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服务保障城市货物运输绿色发展,降低我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水平,自2026年10月1日起,对本市部分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的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国四及以下中重型载货汽车限制通行措施
1.2026年10月1日起,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含燃气)中型重型载货汽车进入外环线(含)以内和滨海新区核心区道路通行。
2.2027年1月1日起,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含燃气)中型重型载货汽车进入我市行政区域以内(除高速公路)道路通行。
二、外环线道路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限制通行措施
1.每日7时至19时,禁止轻微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在外环线上通行;
2.全天禁止中重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在外环线上通行。
三、外环线以内道路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限制通行措施
1.每日7时至22时,禁止轻微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在外环线以内道路通行;
2.全天禁止中重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在外环线以内道路通行;
3.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在外环线以内道路通行时,遇中心城区快速路等设置禁止载货汽车驶入标志的路段,按照禁令标志要求通行。
四、便利部分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外环线及以内道路通行措施
1.悬挂新能源号牌和本市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中重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不受我市外环线上每日19时至翌日7时、外环线以内道路(中心城区快速路和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禁行路段除外)每日22时至翌日7时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限行管理措施限制;
2.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的新能源轻微型厢式、封闭、多用途货车,不受我市外环线以内道路载货汽车限行管理措施限制;
3.除工作日(因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而调整为上班的星期六、星期日除外)7时至9时、16时至19时,本市号牌轻微型厢式、封闭、多用途货车,不受我市外环线以内道路载货汽车限行管理措施限制(遇外环线内设置禁止载货汽车驶入标志的路段,按照禁令标志要求通行);
4.为服务保障群众生活必需品运输和社会生产有序运行,对确需进入本通告内禁限行区域(道路)的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经各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区政府确认通行需求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禁限行区域(道路)通行凭证,并按照凭证相关要求通行;
5.以上享有通行便利的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不包括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工程运输车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机动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统称;工程运输车辆,是指运输建筑渣土、混凝土、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及建设项目使用的砂石、钢材等建筑工程材料(设备)车辆的统称。
五、便利中型厢式货车在我市通行措施
对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享有轻型厢式货车同等通行权利。
六、外环线、中心城区快速路、滨海新区核心区的道路范围
1.本通告所称外环线,指由外环东路、外环南路、外环西路、外环北路组成的环形道路。
2.本通告所称滨海新区核心区为以下道路合围区域:
东至海滨大道、中新天津生态城临海新城东堤及汉北路,南至中新天津生态城临海新城南堤、津沽一线和津晋高速,西至秦滨高速、塘汉快速及蓟运河,北至秦滨高速、中新天津生态城临海新城北堤、永定新河及兴港高速(不含以上道路)。
3.本通告所称中心城区快速路为以下道路主路(不含辅路):
(1)快速路环线:昆仑北路(外环东路-卫昆桥)、昆仑路(卫昆桥-海津大桥)、黑牛城道(海津大桥-中石油桥)、红旗南路(中石油桥-宾悦桥)、简阳路(宾悦桥-简阳路桥)、春明路(简阳路桥-复康路)、菊苑路(迎水道-复康路)、华锦路(宾水西道-迎水道)、剑川路(简阳路-密云路)、密云路(雅安道-西青道)、西横堤(西青道-子牙河南路)、千里堤(天河桥-天平桥)、双环路(天平桥-南仓桥)、南仓道(南仓桥-辰泰桥)、淮河道(铁东北路-外环北路)
(2)东纵快速路:铁东北路(外环北路-普济河桥)、万柳村大街(志成桥-金钟河大街)、新阔路(金钟河大街-东风桥)、新泰路(金钟河大街-东风桥)、津滨大道(东风桥-外环东路)
(3)西纵快速路:京津公路(勤俭桥-外环西路)、卫津南路(中石油桥-外环南路)
(4)南横快速路:卫国道(顺驰桥-外环东路)、复康路(津静桥-艳阳路)、靖江路(卫国道-东风桥)
(5)北横快速路:西青道(北营门桥-外环西路)、志成道(北营门桥-外环北路)
(6)快速路联络线:大沽南路(海津大桥-外环南路)、解放南路(郁江桥-外环南路)
七、本市原有外环线及以内道路通行规定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来源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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