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山东济南市历城区法院的判决,该法院认定小米存在“夸大宣传”,但不构成消费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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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是判决小米退还消费者2万元的购车定金,驳回了其要求三倍赔偿就是12.6万元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这个判决,很难说是车主赢了。

我的困惑是既然法院认定小米在宣传上“有违诚信原则”、“存在夸大成分”,而给到消费者的只是恢复原状(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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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消费者也就是原告(王先生)的立场看,他耗费了巨大的时间、精力和律师费去打官司,最终只是拿回了本就该属于自己的2万元定金。

这种“惨胜”在客观上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变相降低了企业失信的代价。

对于企业来说,只要企业不把话说死(比如不写具体参数),就可以拔高渲染,最坏的结果无非是退回定金,而不用赔三。

这是否会给到企业一个错误的信号:只要产品不是完全没用(哪怕只是具备微乎其微的导流功能),营销就可以夸大其词?

还有一点,法院认为,4.2万元的选配件仅占整车价格不到十分之一,王先生未能举证证明自己是因“前部空气高效导流”这一宣传才决定购车,(因此)因果关系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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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法院需要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消费者是因为这个机盖设计才去买这个车的。

购买决策是多因素驱动的心理过程,属于不可观测的主观事实。要消费者来举证这个决策过程,有点勉为其难了。

汽车工业中,差异化卖点往往就在于细节。一个轮毂、一个配色、或者一个“战斗感十足”的机盖,往往就是触发最终下单的“临门一脚”。

王先生购买的不是一台单纯的SU7,而是加装了特定性能套件的Ultra版。这4.2万元的选装包本就是一个独立的消费意愿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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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既然企业通过该特定宣传获得了溢价收益,就应当由企业证明“即便没有该虚假宣传,消费者依然会支付这4.2万元”,这种举证责任倒置才符合《消法》保护弱势方的精神。

目前来看,原告已决定不再上诉,而小米方面大概率会提起上诉

这场官司,车主在账面上拿回了2万块,但消费者对“真诚营销”的期待,以及法律对商业诚信的震慑力,我个人理解没有在这个判决得到体现。

听听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