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杨子
202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由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共十二条,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现阶段,全国机动车保有量4.7亿辆,驾驶人达5.6亿人,每年发生交通事故50万起左右。
可以断定,作为道交事故赔偿纠纷的核心参与方,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责任承担、风险防控等方面必将会因《解释(二)》的施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那么,《解释(二)》改变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哪些规则?对机动车辆保险的理赔会带来哪些影响?保险行业又该如何积极应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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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urance Today-
《解释(二)》
修改了哪些交通事故赔偿规则?
《解释(二)》的核心立法目标是规范道交事故损害赔偿裁判标准,强化受害人权益保障,同时化解长期存在的赔偿争议。
其带来的责任认定与赔偿规则变化,主要有以下方面:
①租赁、借用车辆时,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仅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在以往的司法判例和社会观念中,租赁或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的所有人与管理人须对发生的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以至于在社会大众的观念中,把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是一种高危行为,弄不好就可能倾家荡产。
《解释(二)》的第一条规定: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只有在对损害有过错时,才需要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机动车使用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指的是什么情况?
如明知对方饮酒、无驾驶证、高度近视将车辆出借;明知车辆存在故障或安全隐患还出租、出借机动车。
②将乘车人开门杀的责任定性为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车辆载有乘客,乘客开车门时造成车外人员伤害时,是否可以向车主要求赔偿?是否可以向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这在过去属于较为普遍的争议。
驾驶人、车主常常以事故并非自己的行为造成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则常常以开门的乘客并非保单的被保险人为由拒赔。
《解释(二)》第二条则明确规定,在出现开门杀案件时,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赔偿后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还规定,除乘车人故意造成他人损害外,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规定的实质,是将乘车人“开门杀”的责任直接定性为“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从而降低了受害人求偿不能的风险,使受害人能第一时间从交强险/商业险获赔救命钱。
③明确了好意同乘下的过错认定标准
让他人搭便车却发生了交通事故,驾驶人负有赔偿责任,但这种赔偿责任依法“应当减轻”,除非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应当减轻责任”的权利常常被错误克扣。
如一旦机动车被定为全责或主责,就认定驾驶人存在重大过错,就直接取消“好意同乘”的减责权利,导致热心人花钱又流泪。
《解释(二)》第三条确立了交警认定的“全责/主责”不直接等同于民法上的“重大过失”,法院需综合全案独立认定是否存在重大过错。
如驾驶人追逐竞驶、酒后驾驶、严重超速、严重疲劳驾驶等情形下,可视为存在重大过失。
只要驾驶人没有极端漠视安全,即便负事故主要责任,依然可以获得好意同乘下的“减责保护”。
④驾照过期但未注销,保险不应拒绝赔偿
多年以来,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旦发现驾驶人驾照过期,保险公司就会以无证驾驶为由拒赔,为此引发大量纠纷。
由于忙于生计、扣分未清零、未进行体检、身处异地等诸多原因,很多人驾照到期后没有能及时更换。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不能从保险公司顺利获得赔偿。
《解释(二)》第四条明确规定,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是尚未被注销期间,保险人仅以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规定,推翻了保险业长期以来坚持的“驾照过期=无证驾驶”的不合理认定。
⑤厘清了工程特种车辆发生事故的保险赔付路径
工程特种车辆保险是否应当赔付非道路、静态作业相关的事故,这是特种车辆保险中长期以来存在的突出争议。
《解释(二)》第五条专门明确了工程特种车各种场景下保险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则。
在交强险项下,工程车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应予赔付;
在静止作业时致人损害的,不予赔付;
在道路以外通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比照交强险予以赔付。
在商业险项下,工程特种车无论发生作业事故还是通行事故,一律按合同约定处理。
⑥达到退休年龄不是误工费计算的阻却事由
随着老龄化的加剧,达到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现象十分普遍。
在以往交通事故赔偿处理中,受到损害的超龄劳动者是否可获得误工费赔偿,常常发生争议。
《解释(二)》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有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并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新的规则下,超龄受害者只要能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或个体经营账本等能证明存在误工损失的证据,其误工费诉求就应当支持。
⑦受害人残了又死了,残疾金的计算规则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伤残了,在诉讼过程中,受害人因其他原因死亡,其残疾赔偿金是赔偿20年,还是只赔偿死亡前的短暂时间?这是在以往经常发生的争议。
《解释(二)》第七条规定,被侵权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后,又因其他原因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期间死亡,权利人主张按照残疾赔偿金赔偿的法定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能因为伤残后短期内因其他原因死亡,就对残疾赔偿金打折扣!
⑧多个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
在存在多个被抚养人的情况下,如何计算抚养费,以往实践中的做法并不统一。
《解释(二)》第八条确立了“先分后总、总额封顶”的规则。
各被扶养人生活费分别计算后累加,但年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⑨保险人败诉就必须依法承担案件受理费
在实践中,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常常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机构。
保险机构则常常在合同中约定其不承担案件受理费,并以此抗辩。
《解释(二)》第九条明确了,侵权人及其保险人败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方对诉讼标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数额,保险人以合同约定抗辩的,不予支持。
⑩其他赔偿规则
根据《解释(二)》第十条,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已通过工伤保险、基本医疗等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的,不得再要求侵权人承担同类费用。受害人不能两头拿钱。
《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电动车等非机动车肇事,受害者可将车主与非机动车商业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一并审理。
受害人可以要求由承保非机动车商业三责险的保险人先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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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二)》
实施后对车险理赔有哪些影响?
《解释(二)》的出台,意味着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解释(二)》的各项规定,对财产保险公司将产生多方面的深刻影响。
一是在强化受害人保障的同时,扩大了车险的赔付范围
如开门杀案件中,保险人不得拒赔,也不能追偿(交强险);
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有证据证明存在误工损失的,必须赔偿误工费;
被侵权人致残后在诉讼期间内因其他原因死亡的,残疾赔偿金仍按定型化方式计算;
驾照过期但未注销,保险人不得以无证驾驶拒赔;
受害人可以要求非机动车商业三责险的保险人先予赔偿;
保险人不能以合同约定抗辩案件受理费。
当然,也有的条款,可能使同类情形下保险赔偿较过去减少。
如好意同乘下过错认定标准的进一步明确,交通事故的医疗费、丧葬费不能两头拿钱。
但整体而言,在《解释(二)》实施后,保险公司的车险赔款将出现增加,从而导致赔付率攀升。
二是限制了车险免责情形,压缩了保险理赔抗辩空间
新规加强了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护,从多方面增强了对保险人理赔行为的制约。
过去车险理赔和诉讼中一些常见的抗辩理由,已经被明确封死。
比如驾照过期时拿无证驾驶抗辩;受害人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以退休意味着在法律上已没有劳动能力不能构建劳动关系为由,对误工费进行抗辩;
只要保险人没有拒赔,就以保险人赔偿是履约责任而不是败诉责任为由抗辩案件受理费;
在开门杀中,以乘客不是被保险人为由抗辩;等等。
毫无疑问,《解释(二)》增强了对保险人抗辩理由的限制,从而增强了保险理赔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三是明确了责任主体边界,有助于厘清保险责任逻辑
在这方面,《解释(二)》有两个条款很有意义。
一是因租赁、借用等情形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直接以租用人、借用人为赔偿责任人,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只有在有过错时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长期以来,车险条款都将“允许的驾驶人员”造成的事故作为保险责任事故,这是在过去车主应对借用人造成的事故负责这种法律语境和社会意识下形成的。
如果租用人、借用人独立承担责任,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并不用承担责任,那么租用、借用等情形下的事故是否还应该普遍列入第三者责任事故?
车主既然无责任,那就不存在责任的保险转嫁问题!
如果保险公司赔付了,是否能产生对租用人、借用人的追偿权?这些都值得保险人思考。
另一个是工程专项车辆保险的问题。
工程专项车辆保险业务中,泵车在工地打混凝土时臂架断裂、起重机在吊装时发生倾覆、挖掘机在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
这些事故以往常常伴随巨大理赔争议。
保险公司认为这些属于作业事故,而并不是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而被保险人一方则认为,工程车辆价值巨大,主要作用就是用来施工作业,而不是用作交通运输,如果作业中的事故不赔,那支付保费投保交强险和三责险有什么意义?
《解释(二)》对工程专项车辆的理赔问题采用了二分法:通行赔、作业不赔。
这从车辆性质的角度看,是正确的。
但是,工程专项车辆绝大多数时间在作业,只有微不足道的时间用于通行,让其按照通用的交强险、三责险条款和价格投保,而对作业中的事故又不赔,这是否合理?是否公平?保险机构是否应当为工程车辆提供专用的责任险条款?
四是统一了赔偿标准,有助于提升行业形象和促进司法公正
用更明确统一的规定来界定交通事故赔偿,这本身就是很有意义的事情。
规定越明确,裁判越统一。《解释(二)》无疑将有利于促进未来交通事故处理的同案同判。
对保险行业来说, 既然某些事项依法必须赔,那就可以将其风险纳入精算,影响价格。
这比某些风险并未纳入精算,保险行业的惯例也不赔,但却频繁被判决败诉和赔偿,钱没少赔、官司败了很多、信誉碎了一地,要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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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urance Today-
保险行业如何应对
《解释(二)》的规则调整?
《解释(二)》今年6月30日就将正式实施。
交强险和三责险承保的是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带来的赔偿责任,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司法解释发生重大变动的背景下,给车险经营带来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
围绕《解释(二)》带来的很多新规定,保险业应从以下几方面积极应对:
一是加强培训和学习,准确把握《解释(二)》的各项规定,快速融入理赔实务。
财险公司应开展全员培训,特别是加强理赔、客服、合规等岗位的人员培训。
要确保6月30日后的理赔完全符合《解释(二)》的各项规定。
要加强客服层面的合规调整,在咨询和投诉处理中完全按《解释(二)》的精神说话办事。
二是根据《解释(二)》的内容,重构车险的条款费率
《解释(二)》实施后,原有的车险条款可能面临多方面的问题:
原有费率与新的法律与责任风险可能存在不匹配;原有的保险责任界定可能需要调整;原有的免责约定可能与新规存在冲突。
行业需要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的变化对条款与费率进行精准画像,使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新的平衡。
三是强化合规管控,有效降低法律风险
要结合《解释(二)》的规定,修订理赔操作规范,明确各类场景下的理赔标准、审核要点与赔付流程。
要建立多维度审核机制,尽可能减少理赔纠纷和败诉风险。针对责任主体复杂的案件,加强对过错程度、责任比例的核查,提升审核准确性。
四是以规范理赔行为为契机,强化行业公信力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
机动车辆保险虽然是内地保险业复业后经营时间最长、覆盖范围最广的保险业务,但目前仍是财产保险公司投诉最集中的业务。
说明行业在车险服务上还有很多不尽人意、需要改进之处。
保险业必须吃透《解释(二)》的精神实质,端正经营思想,坚持人民至上强化理赔服务,坚持问题导向做实定分止争,让行业的形象真正立起来。
如果以《解释(二)》实施为契机,规范理赔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应赔尽赔,注重效率,行业的形象一定能够得到改善。
保险的口碑是赔出来的。理赔做好了,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和美誉度就会提升,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就会提升,就一定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和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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