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未成年人“纹身”,可以吗?答案是否定的。下面这起真实案例告诉你:违反规定的服务,法律不保护;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经营者,必须担责。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原告王某(15周岁)前往被告刘某所经营的美容店。刘某在未核实王某年龄的情况下,为其提供了左臂大面积“纹身”服务。事后,王某母亲得知情况并与刘某交涉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法院向刘某明确指出:根据《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刘某作为服务提供者,为一名可能系未成年人的顾客提供大面积“纹身”服务,既未核实年龄,也未要求出示身份证件,明显违反了法定义务。
经法院释法明理,刘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主动同意承担清洗的全部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纹身”具有侵入性、不可逆性,可能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人格发展及未来前途造成长期影响。《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明确禁止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对文身服务经营者的核实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年龄的顾客,必须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法条链接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
第四条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第五条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本办法所称文身服务提供者,主要是指专业文身机构、提供文身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和美容美发机构等各类主体,也包括提供文身服务的社会组织。
期数丨2648
供稿丨民事审判庭 张子柔
编辑丨政治部 魏凯强
审核丨政治部 张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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