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大象新闻报道,武汉市新洲区一个585人的村庄有62人先后患癌和白血病,村民们怀疑此事与村里一家泡花碱厂有关。此事引发关注。
5月19日,武汉市联合调查组通报称,针对昌盛泡花碱厂相关环境问题,将围绕村民健康、环境生态、生产关停等问题开展全面深入调查。
同日,当地村民徐文阶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此前,其患白血病的儿媳起诉涉事化工厂索赔,但法院以“原告无证据证实污染物与患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请求赔偿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诉请。
▲村民提供的排污沟进入池塘进水口的情况 图据大象新闻
受访律师表示,根据法律规定,环境污染损害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患者进行初步举证后,应由排污企业证明“污染与患病无因果关系”,而非由患者证明“污染与患病具有因果关系”。
“自行关停”4年后,仍被举报“偷偷生产”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新洲区分局相关文件显示,新洲区昌盛泡花碱厂为原新洲县李集镇乡镇企业,始建于1986年。该厂生产工艺为将外购硅酸钠固体加热脱去结晶水后溶解制成硅酸钠水溶液,其原料及产品主要化学成分均为硅酸钠。2000年企业改制后,由当地居民熊某喜买断经营。2022年5月,因无法规范环保手续,企业自行关停泡花碱生产线。
相关判决书显示,2022年清明节期间,黄土坡的村民张某拍摄了昌盛泡花碱厂南面院墙向外渗出酱油色水体的视频。该水体沿南侧围墙自东向西流动,途经村民徐文阶一家居住的该村8号院北侧沟渠流出。
昌盛泡花碱厂被村民投诉“污染环境”后,2022年8月,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新洲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组织第三方公司对其厂边界外土壤和地表水,以及厂内堆放的固体废物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该残留固体废物pH值>14,锁定该单位擅自堆放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昌盛泡花碱厂罚款20万元。
村民们发现,尽管区环保局答复称企业已“自行关停”,但工厂一直在“偷偷生产”。今年3月5日,村民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反映情况。3月6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给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督办函称,“根据我厅现场核实,昌盛泡花碱厂疑似存在偷偷生产的行为,请你局高度重视,成立工作专班,按规定处罚整改到位。”
▲村民提供的2023年、2024年泡花碱厂仍在向外排污情况 图据大象新闻
据大象新闻报道,新洲区李集街道张信村黄土坡湾人口585人,先后有62人罹患癌症和白血病,绝大多数为50岁以下青壮年,仅2015年以来有34人确诊,其中19人已去世,15人仍在治疗。村民们怀疑,这一情况与村里的昌盛泡花碱厂有关。
徐文阶介绍,2012年,他43岁的妻子被确诊白血病,治疗4年后于2016年因白血病去世。2017年,时年26岁的儿媳也被确诊白血病,至今仍在治疗。周边多户家庭出现类似病例。
5月19日,武汉市联合调查组通报称,针对新洲区昌盛泡花碱厂相关环境问题,武汉市委、市政府成立联合调查组,围绕村民健康、环境生态、生产关停等问题开展全面深入调查,调查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19日下午,徐文阶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联合调查组已到村里,正在进行调查。
2024年10月,徐文阶的儿媳江女士起诉昌盛泡花碱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排污,并赔偿其因被告排污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损失共计156万余元。
江女士诉称,被告在其房屋不足百米的上游,多次检测结果显示,案涉化工厂及周边存在严重污染:固体废物随意堆砌、水体色度极高、颜色暗沉、存在大量有害物质,pH值已超出测量范围,化学需氧量远超国标,水中钠离子以及锰离子含量畸高,严重影响人体各项功能的正常运转,长期处于这样的环境中,极大增加了患病的风险。
昌盛泡花碱厂辩称,原告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在厂区堆放危险废物,不能证明被告的污染环境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具有关联性。
法院认为,本案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因原告确诊白血病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当时的司法解释。
法院判决认为,因无证据证实被告排放的污染物与原告所患白血病之间具有关联性,也无证据证实与白血病之间有关联性的物质砷系被告所排放,也无证据证实张信村黄土坡8号院水井内的砷物质与原告患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证据不足。
2025年10月,新洲区人民法院驳回了江女士的诉求。江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江女士上诉称,本案是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侵权行为才是主要法律事实,而被告的违法排污行为从2001年一直持续到2022年,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江女士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且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原告仅需证明昌盛泡花碱厂存在污染行为、自身遭受损害及二者间具有初步关联性,而被告需就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未完成“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一审法院错误免除其法定举证义务。
2026年1月,武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应由企业证明“无因果关系”
受访律师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生态环境侵权相关司法解释,环境侵权案件依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北京京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科律师表示,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设立的初衷,是平衡双方悬殊的举证能力:排污企业完整掌握生产工艺、排污台账、污染物监测数据、毒理危害结论等关键专业证据,普通受害群众不具备专业检测、溯源取证条件,因此法律明确将损害因果关系的核心举证责任分配给排污企业,不苛求受害人承担严苛的证明义务。
朱科律师表示,按照法定裁判标准,受害人需初步举证三项基础事实:涉案企业存在环境污染行为、自身存在明确健康损害后果、损害与污染排放存在时空关联。完成初步举证后,举证责任即依法转移至侵权企业,由企业举证证实排污行为与人身损害不存在因果关联,且相关抗辩理由需达到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猛律师同样表示,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由污染企业就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污染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就推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朱科律师表示,本案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均未支持原告诉求,体现出当前司法实践,对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待证事实证明标准尚未完全统一。部分裁判逻辑变相沿用普通侵权“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未能充分落实环境侵权倾斜保护弱势群体、从严规制环境违法行为的立法精神。
红星新闻记者 胡闲鹤
编辑 张寻
审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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