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8日,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巩义市“9·24”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9月24日13时53分许,郑州市巩义市巩登路夹津口镇卧龙村岸河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车辆受损,直接经济损失285万元。
经调查认定,郑州巩义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9·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无从业资格证驾驶人员违法驾驶超载货运车辆,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货运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缺失,货运源头单位不履行源头管理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不力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9月24日12时8分,巩义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李*义驾驶豫A3758V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巩义市**建材有限公司商混站出发,向巩义市夹津口镇卧龙村岸河道路工程工地运送预拌混凝土。
豫A3758V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出发后,先沿巩义市新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省道S235,然后沿省道S235行驶至夹津口镇,转至巩登路行驶。13时53分许,行驶至巩登路夹津口镇卧龙村岸河路段一处急弯道路右转时,遇对向驶来的张*阳驾驶的豫KDG0872小型轿车(载乘郭*来、冯*利),李*义急打方向避让,致使所驾车辆侧翻,车体砸压于豫KDG0872小型轿车之上。路人发现后,立即拨打110、120、119电话求救。
接到事故报告后,郑州市领导高度重视,迅速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巩义市积极做好事故应急处置、伤员救治和伤亡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巩义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迅速实施交通管制,控制事故现场,组织公安、消防、卫健、交通等单位开展应急处置。被困人员郭*来被救出后送医治疗,随后李*义、张*阳、冯*利陆续被救出,经现场医务人员确认已无生命体征。
事故责任认定
经巩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查、认定:
李*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
张*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之规定,李*义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阳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冯*利、郭*来无事故责任。
事故原因分析
李*义驾驶严重超载、超速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行经一处急弯道路右转时,遇对向严重超速驶来的张*阳驾驶的小型轿车,李*义急打方向避让,致使所驾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失控向左侧翻,车体砸压于小型轿车之上,造成较大亡人事故发生。
(一)超载运输。豫A3758V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超过核定载质量装载混凝土,核定载质量16870kg,实际装载质量28990kg,严重违法超载运输。
(二)超速行驶。豫A3758V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和豫KDG0872小型轿车在事发时行驶速度分别约为29km/h和29.1km/h,均违法超过该路段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15km/h。
事故问责处理
调查组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李*义,豫A3758V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张*明,**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运输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以2024年年收入6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2.李*章,**运输公司车队长。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以2024年年收入35%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3.刘*盈,**运输公司安全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以2024年年收入35%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4.雷*彬,**建材公司生产经理(商混站站长)。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以2024年年收入35%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运输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以1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建材公司,作为货运源头单位,未依法履行货运源头管理职责,导致货运源头超载管理失控。建议由巩义市政府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
3.**建筑公司,未依法履行对下级公司的督促、协调、管理职责,对下属子公司运营中长期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失察失管。建议由巩义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
4.建议责成巩义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巩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向巩义市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建议责成巩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向巩义市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建议责成巩义市交通运输局向巩义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建议责成巩义市人民政府向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对有关监管部门公职人员的责任认定
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政府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等材料移交郑州市监察委员会,由监察机关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来源: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网站 中安在线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小编:路小畅 审核:舒克 监制: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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