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自己正常买来的途昂汽车
也经过了交管部门的查验
然而挂牌3年后
却被撤销机动车登记许可
之后只能停放在停车场
5月12日
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的
江西省宜春市消费者陈杰
诉说了自己的烦恼
2020年9月下旬的一天,陈杰在宜春市远陆贸易有限公司订购一辆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途昂。陈杰与老板邹辉口头约定,购车款为27万元,陈杰先预付1万元订金,待邹辉代办好车辆上户、挂牌、保险等所有手续后,陈杰再提车并付清余款。
2020年9月30日,邹辉将一辆途昂汽车开到宜春市万载县,经万载县交警部门审验后,获得了号牌为赣CEB751的机动车登记许可。机动车登记证书显示,该车车辆识别代码为LSV2F8CA0LN503297,发动机号为DKX571898。因验车及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现了一些小毛病,陈杰随后分几次支付给了邹辉22.78万元,实际支付购车款共23.78万元。不过,陈杰获得的购车发票上注明的销售单位为辽宁省抚顺市星栎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发票金额为20.5万元。
陈杰对记者说,2021年3月,他听说邹辉因为销售赃车被丰城市公安机关逮捕,因为担心自己从邹辉手上购买的车存在问题,遂主动到辖区派出所报警。得知车辆早已在万载县交警大队登记挂牌后,民警对他说:“交警部门验过了、登记了,应该没问题。”
2022年2月,陈杰想将这辆途昂过户到妻子名下,但到万载县交警大队过户时被告知“车辆合格证存疑,不得过户、不得买卖”。陈杰说,这辆车的合格证自己从未见过,一开始是在邹辉手上,挂牌后被交警部门存档,所以他搞不清楚发生了什么。
2024年2月5日,经宜春市交警支队批准,万载县交警大队撤销了这辆途昂的机动车登记许可。于是,陈杰花费20多万元购买的途昂汽车,自此只能停放在停车场。
5月12日下午,记者来到万载县公安局,希望了解车辆登记时交警部门验车履职相关情况。当时万载县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正在法院参与庭审,未能接受记者采访。
5月21日,万载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来到中国消费者报社江西记者站,介绍了相关情况。原来,2022年2月上旬,公安机关内部系统突然预警,陈杰所购车辆合格证存疑。2022年2月17日,万载县交警大队发函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要求该公司协助鉴定陈杰所购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的真伪。5天后(2022年2月22日),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复函称:“车架号LSV2F8CA0LN503297、发动机号DKX571898、合格证编号WAE02200J011040,上述车辆合格证非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出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2024年2月5日,经宜春市交警支队批准,万载县交警大队撤销了陈杰所购途昂汽车的机动车登记许可。
报废车辆流入市面
购车纠纷疑点重重
明明是自己正常买来的车
也经过了交管部门的查验
为何挂牌3年后
被撤销机动车登记许可?
2024年2月24日,陈杰向宜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时任宜春市消保委秘书长甘雷告诉记者,宜春市消保委受理投诉后,便委托第三方对该车进行了无损鉴定。
2024年5月28日
鉴定报告称:
经现场鉴定查勘取证分析:委鉴车辆行驶证显示的车架号、车身上打刻的车架号以及铭牌上显示的车架号与车辆电子车架号非同一车架号,车架号LSV2F8CA0LN503297不具有唯一性,现场勘验发现,该车架号非厂家按标准打刻,系后期人工打刻;
车辆电子部件中写入的车架号LSV2E7CA0HN502719未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信息查询系统;
后期打刻在车身上的车架号LSV2F8CA0LN503297系套用其他已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的另一台车辆的信息,本委鉴车辆的电子车架码系不能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查询到的车辆,即该车辆为未经销售的车辆(试验车或其他类型车辆),厂家应作出合理的解释;
车辆上牌时,车管部门依程序应当会发现该重大瑕疵。
2024年6月26日,宜春市消保委发函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请求协助核查车辆相关情况,未得到回应。同年8月21日,工作人员在上海市嘉定区消保委的协助下,来到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调查。厂家工作人员口头分析了诸多可能,但未提供书面调查结果。
不过,甘雷提供给记者的一份微信截图显示,2024年7月25日,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一位工作人员曾在微信上回复时任上海市嘉定区消保委负责人:“经查询,我司生产的LSV2E7CA0HN502719车辆未上市销售,且已于2019年12月交由供应商进行报废销毁处理。江西警方曾经于2022年2月向我司发函,要求鉴定车主陈杰的车辆
LSV2F8CA0LN503297合格证真伪。经鉴定,当时警方提供的LSV2F8CA0LN503297合格证为假。LSV2F8CA0LN503297真实车辆已于2022年2月20日通过正常渠道完成销售。”
5月14日,记者联系到了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公关部的工作人员,希望了解到陈杰购买的真实车架号为LSV2E7CA0HN502719的途昂汽车是如何从报废销毁状态流入市场销售的。截至发稿前记者多次询问,厂家却表示一直处于“内部沟通”状态,未予回复。其间,厂家工作人员曾两次称“公司售后已经与客户取得了联系”,但每次记者致电陈杰,得到的回复都是“未接到过厂家的电话”。
5月21日,万载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接到交警部门的报案后,万载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于2025年1月初对陈杰所购车辆的合格证涉嫌造假之事立案侦查,由于案情复杂且涉及多个省市,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消费者起诉维权
法院判决交警部门赔偿损失
双方均提起上诉
2024年9月,陈杰将宜春市交警支队诉至宜春市上高县人民法院,以被告“未依职权对案涉车辆进行调查,仅凭利害关系人出具的孤证,轻易作出撤销决定,存在证据严重不足,事实完全不清的情形”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其作出的撤销登记许可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合法性。2025年4月10日,上高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作出的撤销机动车登记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驳回了陈杰的诉讼请求。
2025年6月,陈杰将宜春市交警支队、万载县交警大队诉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以两被告“作为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在办理行政登记许可时,未对案涉车辆合格证以及车辆识别代码与系统数据库比对,导致3年之后该车辆登记许可被注销。且由于两被告过错行为,原告误以为案涉车辆手续合法,才陆续支付购车款,蒙受重大经济损失”为由,请求法院确认两被告为赣CEB751小车办理行政登记的行为违法,并赔偿购车损失。
2026年4月3日,袁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万载县交警大队对案涉车辆进行查验,宜春市交警支队对原告申请机动车登记的材料进行审核,均没有发现案涉车辆车身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不符合打刻标准、车身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与电子车辆识别代号不一致等问题”为由,确认两被告为赣CEB751小车办理行政登记的行为违法,并判令两被告按发票购车金额的30%赔偿原告购车损失5.55万元。
2026年4月8日,宜春市交警支队、万载县交警大队以“办理车辆登记行政行为合法,与原告损失无法律因果关系,原审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月17日,陈杰则以“原审在认定购车损失金额及酌定赔偿损失比例上存在瑕疵”为由提起上诉。5月12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未当庭作出判决。
为什么厂家声称早已报废销毁的车辆最终却流入了市场?是否还有消费者有着陈杰这样的遭遇?本报将持续关注此事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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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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