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机动车与电动二轮车相撞的责任纠纷案件,代理电动二轮车一方。立案时按事故认定书载明保险公司起诉,后发现其未承接肇事车辆保险,经沟通撤回该保险公司,只起诉肇事者,肇事者可追加真实投保公司。案件开庭前,因统计局发布新收入标准,变更诉讼请求。案件还有电动二轮车性质认定及主次责任比例划分等争议点。律师通过与各方沟通、找案例法条支持主张,最终法官支持了全部诉讼请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全流程办案纪实
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独特的挑战与探索。今天,就为大家讲述一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全流程办案过程,看似简单实则充满曲折。
一、案件初始
这是一起机动车与电动二轮车相撞的责任纠纷官司,我们代理的是电动二轮车一方。事故发生当日,交警队迅速作出责任认定,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我方当事人负次要责任。本以为案情straightforward,没想到诉讼过程却状况频出。
到法院立案时,我们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载明的保险公司起诉了肇事者和该保险公司。然而,案件分配到法官后,却被告知保险公司并未承接肇事车辆的保险,法官认定我们选择被告错误,要求撤诉且不退诉讼费。这让我们陷入纠结,当事人伤残等级评定为10级,赔偿总金额约10万元,案子刚进入诉讼程序就要损失诉讼费,实在难以向当事人交代。经过到交警队查询,发现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期间未投保,事情似乎走进了死胡同。
无奈之下,致电被告肇事者了解情况。肇事者是个97年的年轻小伙,态度不太友善,但为了当事人权益,我们只能耐心沟通。原来肇事车辆属于肇事者所任职的公司,公司在2020年五六月份购买车辆,购买后尚在之前保险公司保险期内,起诉时的保险公司未接受投保,且保险单车牌号与肇事时不一致。经过努力与法院沟通,我们撤回起诉的保险公司,只起诉肇事者。同时向肇事者解释,他可追加真实投保公司,这样能减轻我们举证责任,因为证明买卖前后车辆同一对我们难度太大,而对他相对容易。至此,案子才得以继续进入诉讼流程。
二、开庭前夕的波折
案件即将开庭时,又有新状况出现。2021年6月1日四川省统计局发布了2020年城镇职工各行业的收入标准。我们当事人经营批发零售业,但因收费方式无法举证实际收入,起诉时用的是2019年的收入标准,如今有了新标准,必然要变更诉讼请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此外,该案还有一个争议点,即主次责任的比例划分。当事人驾驶的电动二轮车被交警队认定为机动车,若如此便不能适用二八开的责任比例,当事人会损失约1万元。
三、庭审中的交锋
随着案件审理进程,我们不断与法官、被告沟通,查找案例和法条支持主张。期间被告保险公司提出要扣20%的自费药,但我们认为未申请鉴定,不能支持其主张。
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第二十三条【死亡(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死亡(残疾)赔偿金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相关统计数据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所以我们可以使用2021年6月1日发布的城镇职工收入标准。
同时,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第八条【对超标车辆性质的认定】,对于不符合国家规范的电动二轮车,人民法院应当按照非机动车的标准认定性质并划分责任。我们认为应认定我方当事人驾驶的电动二轮车为非机动车,按80%和20%划分主次责任。另外,保险公司对营养费和护理期不完全认可,但我们认为应综合考虑医嘱、当事人年龄、病情等因素。
四、最终结果
经过一番激烈交锋,最终法官支持了我们全部的诉讼请求。这场官司的胜利,离不开我们对每一个细节的把控,对每一条法律法规的精准运用,以及与各方耐心细致的沟通。它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也让我们深刻体会到,在法律的道路上,每一步都需谨慎前行,每一个环节都关乎最终的公平正义。
这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全流程办案过程,是一次法律实践的生动展现,也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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