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2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2023.9.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2023年9月23日9时50分许,在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牙伊公路18公里913米处发生一起重型仓栅式货车与轻型栏板货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9月23日9时50分许,黑龙江省抚远市个体驾驶人闫某力驾驶黑DXXXX号东风牌轻型栏板货车(车内乘坐郑某、王某、闫某文、闫某娟),在牙伊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8公里913米处,驶入对向车辆行驶路面内,与内蒙古牙克石市个体驾驶人张某驾驶的蒙EXXXXX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车厢内装载马铃薯)相撞,造成闫某力、闫谋文、王某、闫某娟死亡,郑某受伤,两车局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分析
1.闫某力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超速行驶,会车前驶入对向车辆行驶路面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2.张某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超速行驶,货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导致车辆制动装置性能下降,遇险情时采取措施不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之规定,也是导致此次事故的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闫某力,涉事东风牌轻型栏板货车驾驶人,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张某,涉事解放牌仓栅式货车驾驶人。牙克石公安局于2023年9月23日对涉事驾驶员张某立案,9月23日采取刑事拘留的刑事强制措施,9月30日变更为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10月10日牙克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责任认定,张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于10月13日向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10月16日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来源: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政府网站、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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