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王某受邀参加同事温某和配偶淑某的婚宴,在当天中午婚宴结束后,王某又受邀参加当天下午和晚上的两场饭局,且王某在三次吃饭时均有饮酒。当晚11点多离开晚宴后,王某驾车出事故,车辆起火,王某死亡。王某家属随后将一对新人和当时参加饭局的多人一起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407322元。

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了解到,一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判决,新人淑某、温某赔偿王某家属各项损失83373.01元,另外参加饭局的8人共赔偿王某家属各项损失35731.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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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参加婚宴连喝3场后酒驾身亡 资料配图

教师参加同事婚宴连喝三场

之后酒驾出事故身亡

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新人中的温某与王某系同事关系,其余多名被告均与王某系师生关系。2024年11月,王某受同事温某邀请,参加温某和淑某婚宴,中午婚宴结束时,王某已有饮酒。之后,王某的学生之一吉某又邀请王某到附近火锅店继续用餐。当天下午,婚礼组织者再次安排晚宴,王某饮酒至当日23时左右离开晚宴。

法院另查明,当晚11点40分许,王某驾驶小轿车,在新左旗辖区国道33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486公里加500米处时,车辆向行驶方向左侧行驶下道路,与道路北侧交通路牌桩柱发生碰撞后,车辆起火燃烧,事故造成王某死亡,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王某家属认为,被告吉某作为第二场酒局的组织者,其在明知王某在第一场酒局即同事中午婚宴中已经大量饮酒的情况下,却仍然提议并安排王某至火锅店继续饮酒,在酒局中未尽到提醒和劝解义务,导致王某饮酒过量,应对王某的过量饮酒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被告的新人淑某、温某作为中午婚宴和晚宴的组织者和共同饮酒人,其他多名被告作为当晚老年公寓宴会厅的共同饮酒人,在明知王某在中午12时左右就一直处于饮酒状态的情况下,仍一直饮酒至当日23时许才离开,共同饮酒的多名被告在明知王某大量饮酒后,未履行照顾义务,未将其安全护送回家,也未将王某饮酒后独自离开的情况通知王某的家人,未尽到善意的劝诫及照顾和护送等义务,应对王某的过量饮酒并意外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

王某家属向多名被告共同索赔各项损失407322元。

法院:

应自行承担90%责任

被告多人承担10%责任

新人温某和淑某认为,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身安全负有最大的注意义务,王某在婚礼及晚宴上饮酒时均是其主动行为,淑某、温某没有过错,对王某的死亡后果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之一的吉某辩称,自己本人在中午的婚宴上与王某老师碰见,“我在酒桌上没劝酒也没喝酒,王某老师喝酒前我问了老师是否在旗里住,老师说在旗里住,所以我邀请老师和同学吃饭,之后去火锅,点完菜之后我就有事去海拉尔了,并没吃饭和喝酒。”吉某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多名被告与王某共同饮酒,知晓其持续饮酒后处于醉酒状态,且明知王某系外地宾客,已为其预定住宿,具备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条件,故多名被告对王某负有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其中被告淑某、温某作为婚宴组织者,义务更为审慎,虽然已安排住宿,但未能采取进一步的有效措施存在一定的疏忽。

庭审已查明,王某持续参与三次饮酒后处于明显醉酒状态,作为同饮者,虽无证据证明存在强迫劝酒、灌酒行为,但在王某醉酒后,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自行离开,亦未确认其是否前往预订宾馆,仅口头提醒不足以防范危险发生。尤其在王某深夜自行离开时,被告方未及时察觉,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管护义务,存在不作为过错。

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酒量、身体状况应当明知,应认识到过量饮酒导致醉酒的危险和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其未能对自己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约束,醉酒后擅自酒驾是导致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应自行承担90%的责任。多名被告未尽到提醒、劝诫等合理注意义务,具有一定过失,应承担10%的次要责任。不过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30%的责任比例过高,法院不予全额支持。

一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判决,新人淑某、温某赔偿王某家属各项损失83373.01元,另外参加饭局的8人共赔偿王某家属各项损失35731.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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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法槌 资料配图

来源:红星新闻 D21

延伸阅读

14岁少年饮酒后跳窗身亡 父母起诉房屋出租人索赔68万

为父亲庆祝生日,14岁少年小叶与家人聚餐饮酒,此后出现情绪激动、打砸东西等行为,其家人拨打120急救电话等。医生到场后,小叶抗拒就医,后自行爬上客厅窗台并从窗户跳下,后死亡。事后,小叶父母认为案涉房屋窗户未安装防盗网,且窗台高度只有1.01米,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遂起诉房屋出租人索赔各项损失共计68万余元。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4月3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驳回小叶父母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司作为出租人已履行提供符合安全标准房屋的义务,其对损害的发生无过错。本案悲剧系由小叶自身的不当行为及其监护人的严重监护失职共同导致,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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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窗台(资料图/图文无关)

少年为父亲庆生与家人饮酒

情绪激动拒绝就医,后从窗户跳下死亡

一审法院查明:叶某、黎某向某公司承租位于白云区某小区20栋4楼的房屋。2024年8月22日晚,叶某、黎某的儿子小叶(出生于2009年9月)与家人一起饮酒后,小叶出现情绪激动、打砸东西行为。小叶家人拨打120急救电话等。急救医生到场后,小叶抗拒就医,后自行爬上客厅窗台并从窗户跳下,后死亡。

叶某、黎某主张案涉房屋窗户未安装防盗网,且窗台高度只有1.01米,并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某公司确认其窗台高度1.01米,认为该高度未违反国家规定。

叶某、黎某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372866元,请求由某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686433元。某公司不同意赔偿,认为死者“自杀行为”与房屋本身没有关系。

一审法院调取了事发后公安对小叶的亲属所作的询问笔录。小叶哥哥在接受公安询问时陈述:“2024年8月22日18时许,我跟我妈、我弟弟小叶、堂哥、姑姑在房内帮我爸庆祝生日,吃饭期间我们全部人都有喝酒,开始喝的是白酒,后面喝啤酒。”席间,小叶喝了两杯一次性杯的白酒,还与他人一起喝半打瓶装啤酒。

“我跟我堂哥吃饱了,就去沙发上坐着,他自己(小叶)还在饭桌上坐,他好像意犹未尽想叫我们跟他猜拳喝酒,我们就没理他,他就突然去厨房拿刀。”小叶哥哥陈述,母亲看着不对劲就去拦住他,堂哥抢了他手上的刀并抱住他,但他还是拿起厨房的东西到处摔,还拿了水果刀,“我妈就又把水果刀抢了过来,我们几个人拦不住他,还被他摔烂的东西划伤,我想着控制不住他就打120急救电话。”120工作人员到场后,说小叶只是喝醉了。“我们抓着他都有点累了,就松开了他,他就立马往阳台上跑,纵身一跃在4楼跳下去了……”

法院:房屋出租人无过错

驳回家属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某公司作为出租人,其主要合同义务在于提供适宜居住且符合安全规范的房屋。案涉房屋窗台高度为1.01米,未违反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现行法律法规并无强制性规定要求普通住宅窗户安装防盗网。反之,从消防安全角度,全封闭防盗网可能阻碍紧急逃生。

其次,出租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核心在于保障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隐蔽瑕疵或不合理危险,并对已知的重大风险进行提示。该义务并不延伸至对居住者自身故意、重大过失行为所引发风险的防范,否则将不合理加重社会一般主体的责任负担,有违公平原则。

第三,本案事发时小叶已满14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饮酒可能导致的后果及从高处跳下的致命性,应具备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认知能力。小叶不顾危险主动跳楼,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最后,叶某、黎某作为监护人,不仅未履行禁止未成年人饮酒的监护责任,反而与其共饮,直接诱发了小叶后续的情绪和行为失控。在小叶已经明显处于危险状态时,监护人亦未采取充分有效的看管和约束措施。监护人的上述重大过失,是损害得以发生的关键因素。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司作为出租人,已履行提供符合安全标准房屋的义务,对损害的发生无过错,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亦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悲剧系由小叶自身的不当行为及其监护人的严重监护失职共同导致。叶某、黎某的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遂驳回叶某、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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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驳回家属全部诉讼请求,图为法槌(资料图/合肥在线)

叶某、黎某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于今年4月27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