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王磊 李茜 记者 张晓培)乘客在上公交车时发生意外,“上没上去”公交车,成了事故认定的关键因素。近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乘客上公交车过程中发生意外的案件,对该乘客属于“车上人员”还是“车外人员”进行身份确认,精准维护当事人权益。

张某驾驶货车与同向行驶的刘某驾驶的公交车发生碰撞,随后又撞到停在道路北侧孙某停放的小型轿车。事故导致正在上公交车的鹿某被撞出车外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交警认定,货车驾驶员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公交车驾驶员刘某负次要责任,孙某、鹿某无责任。

鹿某因伤情严重,将张某、孙某、公交公司及各方相关保险公司7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0余万元。

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事故发生时鹿某属于“车上人员”还是“车外人员”。因为如果鹿某属于“车外人员”(第三者),那么公交车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需要在责任范围内赔偿;如果属于“车上人员”则不在公交车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

法院经审理认定,鹿某虽处于上车过程中,但在被撞击瞬间已被甩至车外且下肢遭公交车车轮挤碾,其身份因时空变化已从“车上人员”转化为“车外人员”,故损失属于公交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

最终,法院判决各保险公司在各自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孙某因与本案事故发生有关联,其未提供车辆交强险投保情况,所以应在交强险无责任赔付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称,安全驾驶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最基本的尊重,尤其是公交车在城市运输过程中需要面对不特定的乘客,公共交通驾驶员更需增强安全意识,切实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乘客在上下公共交通工具时也要提高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乘车安全守则,注意观察车辆状态,随时注意个人安全,避免因疏忽大意引发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