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4年11月,李女士骑行电动自行车与一小客车碰撞,李女士承担主要责任,构成九级伤残。保险公司以“主责”为由试图降低赔偿。北京元甲(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后,法院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李女士各项损失共计24.3万余元,其中九级伤残赔偿金23万余元全额支持。(本文案例信息来源于公开判决书)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16日9时29分许,李女士骑行电动自行车沿天津市津南区东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马路与后营路交口时,与于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李女士受伤及两车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李女士违反交通信号灯,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于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女士被送往天津市某医院住院治疗6天。经诊断,其伤情为腰1椎体爆裂骨折,后行成形术,骨折块突入椎管。经司法鉴定,李女士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因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18794.66元。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北京元甲(天津)律师事务所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第一,成功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李女士因伤残导致劳动能力下降,律师提交了被扶养人关系证明等证据,法院最终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9577.25元,增加了赔偿总额。
第二,全额主张九级伤残赔偿金23万余元。保险公司对伤残等级无异议,但试图以主责为由降低残疾赔偿金计算。律师依据鉴定意见和法定标准,法院最终全额支持了残疾赔偿金230820元。
第三,合理调整精神损害抚慰金。李女士原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于其主责60%,法院酌情调整为3200元。律师未盲目坚持过高诉求,避免了诉讼成本浪费,同时为当事人争取了合理金额。
第四,推动财产损失(电动车)获得赔偿。虽然李女士主责,但律师主张电动车损坏的事实,法院酌情支持财产损失500元,体现了“有损失就有赔偿”的原则。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承担事故主要责任(60%),于某承担次要责任(40%)。于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0万商业三者险。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40%责任比例赔偿。
法院最终确认李女士的损失为:医疗费19108.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4500元、误工费27059.4元、护理费13529.7元、残疾赔偿金2308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577.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200元、交通费500元、财产损失500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311494.66元。
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 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女士198500元(其中医疗项18000元,死亡伤残项180000元,财产项500元);
- 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40%责任比例赔偿李女士45197.86元
- 两项合计243697.86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 案件受理费947元,由李女士负担568.2元、于某负担378.8元。
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机动车主责仍获高额赔偿”的交通事故案件,对普通人有以下几点实用建议:
1. 骑电动车发生事故,即使自己主责,对方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仍会按责任比例赔偿您的损失。很多电动车驾驶人误以为“我闯红灯了,全部自己担”,实际上只要机动车一方也有过错(哪怕次要责任),其保险公司就会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赔(不分责任比例),超出部分再按责任比例赔偿。本案李女士主责60%,仍然获赔24万余元。
2. 九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金额较高,不要轻易放弃主张。2025年天津地区九级伤残赔偿金约为23万元(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加上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总赔偿额可观。伤情达到伤残等级的,务必申请司法鉴定。
3.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一笔容易被忽略的赔偿项目。如果伤者因伤残导致劳动能力下降,且需要抚养未成年子女或无劳动能力的父母,可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务必保留好户口本、出生证明、无收入证明等证据。
4. 电动车损坏也可以主张财产损失。即使事故认定自己主责,只要对方有过错,电动车的维修费用或损失价值也可以要求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限额(2000元)内按责任比例赔偿。保留好购车发票、维修票据或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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