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红灯横穿马路被车撞死的事情,我们听得太多了。但如果说一个闯红灯的行人,自己没事,反而把骑电动车的车主害死了,该谁来担责?这件上海一法院刚公布的案件给出了一个可能让很多人意外的答案。
为了买早餐,无视红灯横穿马路
2024年5月17日清晨7点10分左右,上海普陀区武威路和红棉路路口。
王某骑着电动自行车闯红灯后停在路边,想去马路对面买早餐。这时,他没有按信号灯等待,而是直接横穿马路。就在他穿越斑马线约5米时,撞上了一辆沿武威路由西向东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
骑这辆电动车的,是40岁的男子凌某。事发时凌某未佩戴安全头盔,瞬间连人带车摔入对向机动车道内。
更不幸的是,凌某刚倒在路中央,对面的机动车道恰好赶上绿灯放行。一辆小型越野客车起步驶出,驾驶员还没来得及反应,凌某已经被车辆左侧碾压过去。
事故发生后,王某既未对倒地受伤的凌某进行任何救助,也没有拨打报警电话,而是径直逃离了现场。当日中午,接到警方电话通知后,王某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凌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最终于当天身亡。
“我是行人,怎么能算交通肇事?”
消息传开后,许多人感到困惑:开车撞人逃逸被重判,这是常理。但这一次,驾驶员刘某正常行驶无违章,无需担责;行人王某闯红灯虽是诱因,难道也要为别人的死亡负责?
警方认定,王某闯红灯并横穿马路,是事故的直接诱因,应负主要责任;凌某超速驾驶且未戴头盔,虽非致死主因,但对其自身致死也应担次要责任;越野车司机刘某合规操作,无需担责。经侦查终结,上海普陀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王某提起了公诉。
王某在法庭上反复强调同一句话:“交通肇事罪不应该是机动车驾驶人才会犯的吗?我是行人。”
法院给出了明确答案:刑法上对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没有限制,行人也是交通参与者,违反了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同样构成此罪。只要你在路上,就必须遵守交规——这一点,对行人与机动车的要求完全相同,没有任何例外。
逃逸!本想躲事,结果罪加一等
本案最关键的一个情节,让王某的刑期直接跳了一个台阶——事发后,他选择逃离现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如果事发后逃逸,法定起刑点立即升格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正是普陀区法院法官在审理此案时着重强调的情节。2025年,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且事发后逃逸属于法定加重情节。考虑到他事后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如果他没有逃逸,以交通肇事的基准刑期,可能连一年都不到。
而实际开车碾压凌某的越野车司机刘某,因在信号灯转换后正常通行,客观上无法对倒在路中间的伤者作出及时反应,被判定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谁弱谁有理”,法律不买账
在不少人的固有观念里,行人是“弱势群体”,闯个红灯就算被撞了,机动车大概率也得赔。而这起案件的判决,彻底击碎了这种认知。
交通肇事罪并非驾驶员的“专属罪名”,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只要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事故,同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办案法官在庭审结束后也强调了法律对规则的刚性约束:无论是机动车还是行人,一旦违反交通规则并导致严重后果,都必须承担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执法机关和司法机构,绝不会因为“你是行人”就网开一面。
“谁弱谁有理”的时代早已结束,新的原则是——谁错谁担责。
那两名因买早餐而命丧车轮下的凌某,没有被判决的法律尊重。唯一让家属稍感慰藉的,或许是法律用这“两年半”传出了明确的警示:
规则不对任何身份网开一面。无论是开车的、骑车的、还是走路的,守法,是你的唯一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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