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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价格,并不等同于安全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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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站点网约车候车区交通指引牌。图/IC photo

|柯锦雄

近日,有内蒙古赤峰市市民向新京报记者反映,他4月初以98000元购入一辆新能源汽车,计划从事网约车营运。在已考取网约车驾驶员证,去办网约车运输证时,却因为车辆购置价格低于12万元被拒。

被拒也不是无法可依,看上去当地也是在依“法”办事。根据赤峰市政府发布的《赤峰市中心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赤政办发〔2022〕73号)第十条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该符合以下条件:车辆购置价格不低于12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及以上。

对车辆有价格要求的并非赤峰一家,记者检索发现,在内蒙古,除赤峰市外,锡林郭勒盟、呼伦贝尔市、通辽市、呼和浩特均对网约车车辆价格作出要求。此外,石家庄、长春、济南、昆明、兰州等多个城市也对网约车车辆价格作出限制。

赤峰等地的地方性政策,上位法依据是交通运输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十二条指出,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其中,关于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然而,该条规定实际关注的是网约车车辆的安全问题,即便授权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标准也应当围绕安全标准展开。那么,车辆价格是不是影响安全的因素?

每辆汽车上市,都应符合基本的安全要求。可能有些高价汽车会在安全标准上有更高要求,但价格高低与安全好坏并没有直接关系。车辆价格,并不等同于安全标准的要求。

既然如此,为何这么多地方都设置了价格要求?其原因,可能在于“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一些地方出于对出租车行业利益的保护,将网约车定位为出租车的补充,提供更高品质服务,试图用价格规定将出租车市场与网约车市场区分开来。

不过,不同价格不同服务的策略,本质上属于企业的市场竞争逻辑。一些地方管理部门采用价格手段,提高网约车的准入门槛,这样做,一方面,固然可以让乘客有“好车”坐,带来更好的乘车体验,但另一方面,这样做也会限制网约车的市场空间,属于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2024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要求,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2025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提到,对网约车设置价格准入门槛,属于不合理限制性条件。

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出台之后,部分地方其实已经修改了一些不合理的限制条件,比如,乌兰察布市2025年11月出台了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修订版本,删除“燃油车的购车计税价格不低于当地主流巡游车均价的1.5倍”。

按照我国立法法精神,与上位法抵触的规定无效,不得作为执法、司法的依据。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修改或者撤销。但是部分地方之间依旧在使用这些不合理的限制条款作为网约车的入门规则,属于违法行政,应当纠正。

据报道,赤峰市交通运输局已向赤峰市人大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汇报和座谈,“我们正在研究借鉴已经修订城市的先进经验,下一步将请示市政府,推动网约车管理规定修订”。接下来,预见赤峰市网约车政策大概率会删除或修改关于车价的限制条款。

但值得反思的是,如果没有这一次舆情,当地是否会主动清理已经过时或者违反上位法精神的地方政策?在此次事情之前,当地还有没有其他人因为车价问题被限制准入?

相关部门不能等到有人提出不同意见或出现舆情的时候,才想着修改不合理的政策,而应在地方政策制定之初就做合法性审查,在执行过程中要做动态审查,如果上位法有变动,要及时暂停执行违法条款,并及时修改相关政策规定。不只是赤峰市,其他相关地方也要及时跟进,清理不合时宜的“土政策”。

撰稿 / 柯锦雄(律师)

编辑 / 柯锐

校对 /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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