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又来更新深圳个人破产的案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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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往分享的案例中,要么是夫妻一方申请破产,要么是夫妻共同申请破产,今天这个案例则完全不一样。通过这个案例,希望能给正面临债务困境,准备通过个人破产来减免债务的夫妻,带来一些帮助。

丈夫一人扛下60万债务,妻子不愿个人破产,法官怎么看?

丈夫一人扛下60万债务,妻子不愿个人破产,法官怎么看?

今天的主人公李先生是一名80后,在某科技公司做操作员每月收入不到10000元。2014年,李先生与王女士2014年登记结婚,现有一个3岁的女儿。

李先生夫妻在深圳没有房产,只有一辆十年前购买的哈佛汽车,首付虽然是李先生出的,但车贷都由妻子王女士负责还贷,目前该车辆也登记在王女士名下,由王女士使用。

小孩出生后,王女士主要在家带小孩,为了维持家庭的生活开销,李先生借了大量的网贷,截止2025年,李先生负债总额达到了619136元,其中本金约45万元。

但是,按照他们的收入情况,几乎无法还清欠款,无奈之下,李先生在2025年3月向深圳中院提交了个人破产申请,希望在未来五年内分期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免除全部利息。

虽然李先生的负债主要是用于家庭开支,但妻子王女士虽然也背负了一些债务,却并不愿意申请共同破产,只是表示愿意共同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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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里,大家认为李先生的个人破产申请能够得到支持吗?请接着往下看。

法官认定:系夫妻共同债务,裁定夫妻实质性共同破产

法官认定:系夫妻共同债务,裁定夫妻实质性共同破产

李先生的个人破产申请很快获得受理,深圳中院在2025年8月指定了深圳某律所担任其破产管理人,审查期间,管理人发现李先生的债务主要是用于家庭开支,于是建议其妻子王女士也一并申请个人破产。几经考虑后,王女士也在2025年年底提交了个人破产申请。

2026年2月25日,李翔、王桂香向本院申请实质合并重整,法院随后出具裁定,将二人的个人破产申请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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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裁定书我们可以看出,实质合并破产的原因有两点:

一是两人系夫妻关系,负债主要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子女抚养等事项,具有高度关联性与不可分性。分别审理将导致程序重复、效率低下,不利于债务的整体清偿与家庭基本生活保障。

二是两人已共同梳理全部资产、负债及家庭收支情况,制定了统一的重整计划草案,实质合并审理更有利于统筹偿债资源、明确清偿顺序,确保程序合法、结果公平。

债权人不同意减免,法院强裁批准

夫妻二人破产案件的审理期间,李先生和王女士共同拿出了一份还款计划,愿意100%偿还本金,但免除全部利息。

债权人来说,在他们夫妻二人的收入并不高的情况下,能够100%收回本金已经不错了,但是,在债权人会议上,大部分债权人以为既然走到法律程序,只要不同意降低预期,法院会逼着负债人提出更好的还款条件。

然而,虽然债权人会议表决并未通过,但管理人认为李先生夫妻已经尽到了最大努力,故向法院申请强裁。

最终,深圳中院在做出了最终裁定,批准李先生、王女士的破产重整计划并终结充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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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有人会问,债权人不同意减免和打折,个人破产也可以成功吗?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本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自表决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结重整程序,予以公告。
摘自《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上面提到,只有重整计划草案符合第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就可以申请法院强行裁定批准,这两条主要有哪些内容呢?

核心条款就一句话:有利于债务人重整,同类债权得到公平受偿,且受偿比例不低于清算状态下的受偿比例

就本案来说,李先生和王女士名下财产有限,若走破产清算程序受偿比例可能极低,如果个人破产无法得到批准,整个家庭包括子女教育都收到严重影响,更没有动力区偿还高额的债务。

所以,重整计划获批,无论是对债权人,还是对债务人来说,都是最好的结局。

对于这个案例,你们是怎么看的呢?如果你是李先生,会申请个人破产吗?欢迎在评论区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