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4年9月至10月初,郭某某、崔某某、代某、朱某某在他人的纠集下,预谋盗掘古墓,多次在夜间到永城市盗掘古墓葬。其中,代某、朱某某参与盗掘2次,郭某某参与盗掘1次,崔某某参与购买用于盗掘古墓的工具1把。2024年10月某日凌晨,崔某某与他人前往盗掘地点作案,在挖掘未成情况下被抓获。经鉴定评估:被盗墓葬是一处东汉时期等级较高的墓群。被盗对象为该墓群的组成部分,具有较重要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盗掘行为破坏了该墓葬结构,使其历史价值受损。

裁判结果:永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等4人伙同他人参与盗掘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古墓葬,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综合郭某某等4人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对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盗掘古墓葬、切实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典型案例。古墓葬承载着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记忆和文化基因,具有重要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被告人郭某某等四人为利益所驱使,多次在夜间盗掘东汉时期等级较高的古墓群,对墓葬结构造成了破坏,使历史价值遭受不可逆的损害。盗掘古墓葬罪系行为犯,不以实际盗得文物为既遂标准,只要行为人实施盗掘古墓葬行为,即构成犯罪。人民法院依据各被告人犯罪量刑情节,依法对其判处剥夺人身自由的主刑及罚金,体现“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有效警示潜在犯罪分子切勿心存侥幸,向社会昭示“地下文物属于国家,违法盗掘必受严惩”的鲜明立场,为传承中华文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商丘日报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