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州公安
为深入推进烟花爆竹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从严整治非法储存经营行为
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近日
大余县公安局联合县应急管理局
聚焦边界乡镇重点区域
开展突击联合执法检查
行动中
执法人员在吉村镇一处集装箱内
查获当事人叶某
共计153箱
经查
该储存点位未取得合法存储资质
存放条件不符合安全规范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目前
大余县公安局已依法对
违法行为人叶某
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查获的153箱烟花爆竹
已全部予以扣押
此次联合行动及时清除了安全风险点
对辖区非法储存、
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形成了有力震慑
法条链接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下一步
赣州公安将结合夏季百日行动
加大巡查执法力度
深化跨部门联勤联动
坚决打击各类
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辖区社会治安大局稳定
出品:赣州公安融媒体中心
来源:大余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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