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喝酒惹的祸!”陕西澄城,43岁男子与好友酒后起争执,好友两次持啤酒瓶击打男子头部,酒局散场后,头部受伤的男子独自驾车返程,次日在延安洛川县高速口车内身亡,经法医鉴定,男子系钝器击头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警方已立案侦查。
(信息来源:大风新闻)
43岁的沈先生,是陕西延安黄龙县一名普通群众,全家依靠务农、贩卖水果维持生计,妻子无正式工作,还要抚养两名未成年孩子。
沈先生是整个家庭唯一的经济支柱,平日里沈先生身体健康,无任何基础性疾病,身体状态一直良好,谁也未曾想到,一场寻常的酒局,会让他意外离世。
事发当晚,沈先生受熟人李某邀约,前往百公里外的渭南澄城县参加私人聚餐酒局,早在当天中午,沈先生就已和李某一同饮酒,体内本就残留酒精。
即便如此,当晚他依旧赴约,参与这场多人饭局,当晚聚餐共计六人,组织者李某从事个体经营,与沈先生相识已久,二人平日里并无矛盾纠纷,关系相处融洽。
饭局期间,众人陆续饮酒,整场聚餐共计喝掉一箱多啤酒,随着酒意渐浓,众人情绪逐渐亢奋,席间聊天氛围也悄然改变。
席间李某见沈先生言语较多,结合其中午已经饮酒的情况,好意劝说沈先生就近找酒店休息,不要再继续逗留饮酒,这本是善意劝解,却在酒精的催化下,引发言语争执。
在场其余参与聚餐的人员,见二人发生口角,均以为是老友之间酒后玩笑拌嘴,并未放在心上,也没有第一时间上前劝阻调解,任由两人的矛盾持续升级、不断激化。
短暂的言语争执过后,冲突彻底失控,从口角纠纷升级为激烈的肢体冲突,情绪彻底失控的李某,当场拿起桌上的啤酒瓶,狠狠砸向沈先生头部。
突如其来的重击让沈先生猝不及防,随即也拿起酒瓶还手反击,李某怒火更盛,再次手持啤酒瓶,第二次重重击打沈先生的头部。
直至此时,在场其他聚餐人员才慌忙上前,将正在互相打斗的二人强行拉开、制止冲突。
众人现场查看二人身体状况,发现两人体表均无明显流血伤口,外观看起来伤势轻微,便主观判定并无大碍,无人提出前往医院、诊所检查诊治,也没有拨打急救电话,错失了最佳救治时机。
接连遭受头部重击的沈先生,身体不适且满心愤怒,当场扬言要报警,激烈的冲突彻底打乱饭局氛围,这场老友聚餐就此不欢而散。
随后,众人纷纷自行离场,沈先生独自驾车从澄城县出发,连夜驱车返回延安洛川县,4月18日凌晨,沈先生驾车行至洛川县石头镇高速出口时,头部不适感愈发剧烈,便将车辆停靠在高速口附近的村庄路边,打算短暂休息缓解疼痛。
令人惋惜的是,这一次停歇,成为了永别,次日清晨六点,当地村民途经该路段时,发现一名男子低头坐在后排,起初村民误以为是年轻人在车内休息、玩手机,并未多加留意。
直至上午九点,再次有村民路过,发现该男子始终保持同一姿势,丝毫未动,心生疑虑后凑近查看,才惊恐发现男子身体僵硬,早已没有生命体征。
村民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警方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勘查工作,确认沈先生当场死亡,随后遗体被送往殡仪馆妥善安置。
沈先生的妻子得知噩耗后悲痛欲绝,她明确表示丈夫常年身体健康,无任何疾病史,绝无自然猝死的可能,丈夫的离世,必然与酒局中被酒瓶击打头部的行为密切相关。
为明确死者具体死因,4月19日,当地警方委托专业法医对沈先生遗体进行解剖尸检,鉴定意见显示,沈先生的死亡原因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属于外伤性致死。
同日,澄城县公安局经过核查研判,认定李某的伤人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符合立案标准,正式对李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立案侦查。
那么,此案如何定性?
首先,李某并无杀害沈某的主管动机和意图,但其有持酒瓶伤害沈某的直接故意和行为,因此李某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需承担重罪刑事处罚和主要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李某两次持酒瓶重击沈先生头部,法医鉴定明确其伤害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二者存在法定直接因果关系。
同时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李某需全额或主要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民事损失,法院会结合其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情况裁量最终刑期与赔偿金额。
其次,其余同席参与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共同饮酒场景下,同席人员负有安全保障、风险劝阻、救助帮扶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在场人员全程目睹肢体冲突,仅简单分开二人,未及时排查隐匿伤情、送医救治;同时明知沈先生醉酒、头部受伤,却未劝阻其酒后驾车,也未妥善安置,漠视自身法定责任,存在重大过失。
依据《民法典》过错侵权规则,众人需按各自过错比例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同时,沈先生自身明知受伤、醉酒仍执意驾车,存在自甘风险的过错,法院可据此酌情减轻同席人员的赔偿比例,但无法完全豁免其过错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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