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电动三、四轮车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信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张家口市主城区(桥东区、桥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动三、四轮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电动三、四轮车,是指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未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以电力装置驱动的车辆。包含但不限于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老年代步车以及无法在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备案)的低速代步车(以下简称“非标车辆”)。

二、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三、四轮车,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应当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相关通行规定。违反通行规定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对本通告发布前购买的非标电动三、四轮车,设置2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采取登记并限时限行管理措施。车辆所有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如购车发票、收据或社区证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指定机构申请备案登记,签署《非标电动三、四轮车临时备案告知书》,领取《过渡期备案标识》粘贴于指定位置。

三、非标电动三、四轮车实行过渡期管理,采取限时限行管理措施。过渡期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限行规定,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未登记备案的非标电动三、四轮车不得上路行驶。

过渡期为2026年7月1日至2028年6月30日。

(一)限行时间:每日07:00-20:00禁止上道路行驶。

(二)限行区域:胜利路(五一大街至朝阳东大街)、钻石路(商务北横街至朝阳西大街)、清水河路(清水桥至朝阳西大街)、滨河路(清水桥至朝阳西大街)、西坝岗路(古宏大街至清水河路)、建国路(滨河北路至胜利中路)、西苑路(西坝岗路至朝阳西大街)、盛华大街(西苑中路至东外环匝道口)、长城大街(茶榆路至钻石南路)、学府大街(茶榆路至钻石南路)。

过渡期内,邮政寄递、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民生服务专用电动三、四轮车,由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管理,对在用的电动车辆应当统一标识、统一车型、统一颜色外观、统一持证上岗,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并逐步淘汰在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车。

四、违规生产电动三、四轮车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依规实施管理;违规从事经营性载客的,违者由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违规在公共区域内停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或者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擅自改装、拼装或者加装车篷、挡风罩、支架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以及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增非标电动三、四轮车。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拒不配合、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借机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七、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电动车辆按照厂(场)内专用车辆规定管理,不得上道路行驶。

八、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九、本《通告》的内容如与国家、河北省政府以及张家口市政府后续出台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不一致的,以新规定为准。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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