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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刘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欧某重伤,交警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明知自身将产生大额赔偿义务,为逃避未来可能产生的赔付责任,在受害人尚未向法院起诉前,提前策划转移全部家庭财产。

事故发生半年后,刘某与妻子谭某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作出明显不合理约定:婚内共同所有的临街门面房、家用小汽车全部归谭某所有;三名子女全部由刘某独自抚养,抚养费由其全额承担;夫妻全部债务由刘某一人偿还。二人办理离婚手续后并未实际分开生活,门面房仍由二人共同经营洗车店,小汽车由二人共同使用,经营收入持续由谭某收取保管。

两个月后,受害人欧某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 22.75 万元。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足额支付赔偿款。

判决生效后,刘某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欧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阶段,法院通过线上线下多轮财产查控,刘某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深入调查,调取婚姻登记、房产过户、车辆登记、门店经营流水等证据,查实刘某诉前以 “假离婚” 无偿转移全部财产、离婚后仍共同占有使用财产规避执行的全部事实。法院认定刘某存在诉前恶意转移隐匿财产、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遂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件结果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刘某在债务确定、起诉前恶意通过虚假离婚无偿处分全部责任财产,致使生效民事判决完全无法执行,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情节,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事判决生效后,刘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后果,主动配合执行,其前妻谭某自愿将门面房经营收益用于清偿赔偿款,申请执行人欧某全部债权执行到位。同时,法院依法撤销刘某与谭某离婚协议中无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约定,挽回被隐匿处置的责任财产。

法律分析

刘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明知必然产生巨额赔偿责任后,立刻办理离婚并将全部财产无偿过户配偶,债务产生与财产转移时间高度重合,足以证明转移财产的唯一目的就是规避将来生效判决的履行义务,并非真实分割夫妻财产。刘某主观上具备明确逃避执行的直接故意。

虽财产转移行为发生于起诉之前,但刘某与前妻离婚不离家,持续占有、使用、收益案涉房产与车辆,财产并未实际脱离其控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前期转移行为直接造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转移行为与判决无法履行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转移财产行为持续作用于执行程序。

刘某原本持有门面、车辆等足额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经虚假离婚处分后丧失履行基础,导致胜诉当事人合法债权长期无法兑现,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案涉赔偿金额高达 22 万余元,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 “情节严重” 入罪标准。

1.区分民事追责与刑事追责双重路径

一方面,债权人可通过撤销权诉讼,撤销债务人诉前无偿转移财产的民事行为,追回财产用于执行;另一方面,若转移行为主观恶意明显、造成判决彻底无法执行,可同步启动刑事追责,追究拒执罪刑事责任,形成民事、刑事双重惩戒。

笔者寄语

无论财产转移发生在起诉前、诉讼中还是判决生效后,只要主观目的是规避履行生效裁判义务,且造成债权无法实现,不仅会被法院追回财产,还将面临有期徒刑、罚金等刑事处罚。

若发现债务人提前转移房产、车辆、存款等资产,债权人一方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追回财产,另一方面收集转移时间、资金流水、虚假交易等完整证据,向执行法院移送拒执犯罪线索,借助刑事手段强力打击恶意规避执行行为,全方位保障自身胜诉权益。

本文作者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彭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