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通过评价考核推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如何将宏观政策目标转化为企业微观主体的自觉行动,实现节能降碳从“政府要我做”到“企业我要做”的模式转变,成为各省市完成双碳考核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企业节能绩效分级制度发挥作用。
原文 :《完善企业节能降碳绩效分级制度》
作者 |上海市经济信息中心高级经济师、绿色发展研究部副主任 鞠学泉
图片 |网络
01
绩效分级有效推动企业节能降碳
当前,绩效分级制度及与之配套的激励政策是各地精准识别企业节能降碳潜力、推动减排行动的重要工具。
始于湖州并在浙江全省推广的“碳效码”,成为浙江推动工业碳达峰简单、高效的分级治理工具。碳效码以企业单位产值碳排放强度为主要分级指标,通过与行业基准的比较将企业碳效水平分为1至5级。行业基准基于电力数据实行动态更新,并实现数据的可视化与可追溯,能够快速、精准地开展碳效核算与分级。不同等级的企业被赋予不同颜色的“碳效码”,该码与绿色金融、差别化电价、用能权交易等直接挂钩,如1级企业可获得低息贷款和用电优先保障,5级企业则实施限电或加收电价等。
建筑能效分级正在成为推进建筑节能降碳改造的重要政策工具。北京市发布了《北京市公共建筑能效分级管理办法》和《民用建筑能耗标准》,将公共建筑能效划分为五级,对先进建筑能效通过信息公示进行荣誉激励,要求连续两年能效分级结果为五级的落后建筑加强节能管理和实施节能绿色化改造,并配套了惩罚措施;建立各部门联动的工作协调机制,配以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手段,合力推进从分级到改造再到绿色运营的全过程建筑节能。
绩效分级在国际上也发挥了重要的节能降碳作用。日本实施企业能效SABC分级制度,通过行业排名和“领跑者”基准对标,将企业划分为S、A、B、C四个等级,S级代表行业领先水平,企业可获得政府认可及税收优惠,A级为达标水平,B级则意味着需要改进,C级为不合格,将面临现场检查、行政指导乃至罚款与公开通报。日本将行政规制、市场机制、信息公开相结合,有效推动了工业部门能效的持续提升。欧盟实施建筑能效指令,实施统一的建筑能效分级标签(如A-G),并提出了现场温室气体零排放时限要求;建筑能效计算上,要求能效分级需要结合本地气候参数(如采暖/制冷度日数、太阳辐射、室外温湿度);配套政策上,欧盟提出了对低效建筑租赁、交易等市场限制措施。
02
落实企业绩效分级存在难点
《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提出“5+9”的指标体系,全面衡量地方绿色低碳转型成效,地方通过层层分解的形式将指标最终落实到企业,但以其作为企业节能降碳绩效分级的标尺则尚存在突出问题。
一是指标适配性不足,难以压实企业节能降碳行动。“配不齐”,指标难以全面均衡地量化企业节能降碳绩效,多数企业用能品种集中,煤炭和石油总量、非化石能源消纳3项控制指标中往往以1项为主且难以变化,工业、建筑、交通、“两高”、森林蓄积量、碳市场等支撑指标也往往有行业集中性。“换不动”,“两高”项目需要执行能耗和碳排放置换,但层层目标分解导致各地将指标作为发展资源加以严控,限制指标跨区域流转,违背了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基本逻辑。“看不透”,部分指标公信力不足,增加值指标由统计部门核算且不公布,能源和碳排放数据也往往缺乏第三方核证,数据质量参差不齐,难以支撑精准分级评价。
二是考核内容与方式存在错位,难以持续驱动企业长期节能降碳。“路不明”,影响企业改善节能降碳绩效,当前的考核侧重结果性指标(总量、强度),而多数中小型企业对于完成或提升自身结果性指标表现的路径不了解,缺乏对自身管理体制、技术创新、工艺设备更新、能力建设等具体节能降碳路径的认知。“周期差”,企业短期能耗和碳排放主要受市场冲击影响,节能改造、工艺改进等常需多年才能完成,考核按年度实施,导致企业倾向于调整口径乃至数据造假。“辐射浅”,评价考核的是“大门到大门”的组织边界,缺乏对于产业链和全生命周期能源和碳排放的管理,企业通过生产高品质产品为全社会做出正向降碳贡献,但由于在企业内带来更多排放反而承受更大压力。
三是压力信号传导不畅,难以改变企业的行为模式。“难触达”,地方双碳综合评价考核承压对象是各级党委、政府,即使扩大范围,也仅能纳入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对广大的民企、外企领导和专业人员缺乏有效的约束和激励。“碳泄漏”,简单的总量和强度等量化指标容易被企业通过拆分、外迁等方式规避,既无法真正实现社会整体减排,又容易造成企业流失。“劣胜优”,双碳奖惩激励信号失效,缺乏准入硬约束和高回报激励,高碳低成本企业带来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突出。
03
打好节能降碳绩效分级基础
首先,完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核心指标,以单位能耗碳排放量、单位产品或服务能耗强度、单位营收碳排放作为核心指标;同时优化赋分方式,如以相较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下降幅度作为赋分依据。丰富能力指标,设置企业能源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专业岗位设置、发展计划规划完善程度等企业管理能力指标,高能效等级设备覆盖率、节能降碳产品采购占比、绿色低碳技术知识产权等技术与创新能力指标,数智化监测系统、能源计量完备、节能降碳综合投入等监测响应能力指标。适当体现社会贡献指标,围绕产品(服务)全生命周期评价、企业能耗替代与碳抵销行动、企业节能降碳负面信用设置指标。
其次,优化综合激励政策体系。加快节能法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对重点企业强制实施节能降碳绩效分级,强化低等级企业节能降碳,严格实施节能诊断及整改,并配套罚款、项目建设限批缓批、纳入失信记录、低效资产交易限制等规制措施。优化市场信号激励机制,通过差别电价、超额排放收费、碳配额分配等方式加大低效企业压力,结合税收优惠、政府和国企绿色采购提升高效企业获得感。做好信息公开、共享与信用评价,搭建节能降碳分级公共服务平台,做好电力、燃气、在线计量等数据接入,在做好数据安全和脱敏的前提下加强与金融机构、证券市场等信息共享,结合节能降碳分级与ESG评价开展绿色投融资活动等。
再次,打好企业的综合节能降碳绩效分级基础。研究建立“行业、规模、区域”的三维分类管理体系,需要产能置换的“两高”行业(煤电、钢铁、石化、水泥等)可按集团在全国进行分级评价,避免区域能耗和碳排放置换矛盾;面向属地化管理的行业企业,构建“抓大放小”分层管理体系,省级区域可以5000吨标准煤(或10000吨碳排放)为门槛,地市级区域可根据地方特点进一步放宽;结合资源禀赋特点,设置地区分级基准。建立动态分级评价与管理机制,探索实行“五年一分、三年评估、动态监测”,衔接双碳综合评价考核周期,拉长分级、评估结果有效时限,减少短期市场冲击,依托企业用电监测数据实现分级调整的快速响应,及时反映绩效变化。提升信息透明度,明确企业节能降碳主体责任,公开各重点单位节能降碳分级结果和主要负责人信息;做好数据报告与验证,将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升级为节能降碳绩效综合报告,组织开展第三方数据核证,确保相关数据质量和评价结果真实可靠,公开评价结果和企业升降级情况,提升结果公信力等。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2007期第2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本期责编:潘 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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