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7日傍晚,男子谢某在上班时感觉身体不适,并在药店买药后回家休息,但是第二天一早准备上班时,谢某又突感不适,送医后抢救无效去世。此后当地人社部门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谢某家属随后将当地人社部门告上法庭,一审法院驳回谢某家属诉讼后,谢某家属提出上诉。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了解到,二审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谢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疗机构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三要件并重,且具有同时性、连贯性的条件,驳回了谢某家属的上诉,维持原判。
▲资料配图 据图虫创意
二审判决书显示,当地人社部门认定,谢某生前是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的员工,2024年3月7日17时52分,谢某发消息告知同事其身体不适,3月8日7时47分,谢某在家中准备上班时突感不适并由家人拨打120送院抢救,其于2024年3月8日9时3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谢某家属称,2024年3月7日谢某还在正常为公司提供劳动。故谢某身体不适的时间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条件。且谢某下班时间较晚,谢某下班后回家途中到药店咨询、购药并服用药物进行治疗符合一般人在生病时的处理方式,所购买的药物均适用于治疗心血管方面的疾病,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谢某的死因为心源性猝死。故谢某上班时身体不适的病情与死亡诊断原因基本一致。病情的发展具有渐进性、持续性,经服药可能会有平缓的过程,但这不影响谢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事实认定。
当地人社部门辩称,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因此,谢某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的关键在于查明其突发疾病的时间。本案中,谢某家属在接受工伤认定询问时述称:“3月7日晚上18时,他买了药回家和我妈妈说,他一直出冷汗、心好痛,这几天晚上心痛的厉害,都睡不着”“我知道他和吕某比较好,就拿我手机打过电话给吕某,他说谢某之前也有和他说过,心痛了10多天了”。以上表明,谢某在死亡前较长时间已出现疾病症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谢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2024年3月7日,谢某正常上班,至17时52分,谢某发信息给同事吕某告知身体不适。后谢某于同日19时左右在药店购买了“通脉颗粒”“保心宁片”,并于当晚回到家中休息。2024年3月8日早上,谢某在准备上班时突发身体不适,于同日7时47分由家属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医院抢救,于同日9时35分经抢救无效宣告临床死亡。根据上述法规规定和查明的事实,谢某虽然在上班时间有跟同事反映身体不适,但其在下班回家后休息一个晚上,至第二天早上突发疾病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不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疗机构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三要件并重,且具有同时性、连贯性的条件,故人社部门作出涉案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谢某家属的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 许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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