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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过错常引发赔偿比例之争。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然而,何谓过错、如何扣减,实务标准不一。对此,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刘剑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及裁判规则,梳理了过失相抵规则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适用要旨,以供参考。

过错相抵的法定要件与审查

适用过失相抵,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确认受害人对同一损害具有过错行为,且该过错与损害发生或扩大之间有因果关系。司法实践中,重点审查受害人是否违反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如闯红灯、逆向行走、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等明显违法行为。对于仅存在轻微过失的,不得径行大幅扣减赔偿额,否则将架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行人、非机动车一方的倾斜保护。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若损害系受害人故意造成,行为人免责,此举并非过失相抵。此外,过失相抵中的“过错”应限于违法行为,不能将受害人的特殊体质或旧疾评价为过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受害人无过错行为,加害人不得主张减免责任,司法鉴定中的“损伤参与度”结论在无过错场合不能作为减责理据。在赔偿项目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过失相抵扣减适用于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全部财产损失。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综合考量侵权人过错及受害人过错等因素酌定,不受财产损失扣减比例的直接约束。

机动车与行人事故比例规则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该规定实际限缩了过失相抵的适用,体现了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援引《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依法优先适用特别法。司法裁判中,当行人负主要过错时,通常仅减轻机动车方30%至40%的责任,而不会完全按过错比例分摊,且交强险限额内仍应先行赔付,不受过失相抵影响。需特别指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不因受害人一般过错而免责,仅故意情形除外。因此,过失相抵主要作用于商业险及侵权人自负赔偿部分。对于机动车之间事故,依同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过失相抵完全适用,无责任限额限制。在商业三者险理赔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免责条款须明确说明,保险人不能以受害人过错为由任意扣减。另外,交强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设置分项限额,过失相抵在各分项限额内均不予适用。

刘剑律师指出,受害人应主动运用交强险先行赔付规则,防范因过错主张不当而减损。实务中常见保险公司以受害人有过错拒赔,不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强制性规定,律师建议果断通过诉讼维权。对商业险中不合理免赔条款,应依据《保险法》第十九条关于无效格式条款的规定进行抗辩。确定过错比例需综合事故认定书、视听资料等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后果。理性维权,专业代理,方能真正填平损害,使过失相抵制度回归公平分担损失的本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