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开了3年多的车辆被撞受损,保险公司主张按市场综合修理厂标准149921元认定维修费用,车主主张按品牌授权4S店标准249300元认定维修费用,法院将如何认定?近期,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PART.01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袁某驾驶使用3年的车辆与周某车辆相撞,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周某车辆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袁某车辆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315596元的车损险。事故发生后,因车辆维修费用争议,袁某诉至法院,主张车辆维修费等共计30万元。

诉讼过程中,甲保险公司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机构按市场综合修理厂标准评估维修费为149921元;袁某提出异议,申请按品牌授权4S店标准补充评估,后该鉴定机构按品牌授权4S店标准评估维修费为249300元。

PART.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购买该车至事故发生仅3年多,仍在合理使用年限内。袁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有权选择4S店原厂维修的权利,以保障车辆原有功能的恢复和更换配件与原厂配件质量对等,避免因非原厂维修导致车辆贬损。

关于车辆维修费用标准的认定,鉴定机构首次出具的评估报告按市场综合类修理厂标准评估维修费用,无法保证配件质量与原厂配件对等,不能作为认定案涉车辆维修费用的依据。根据鉴定机构第二次出具的评估结论,案涉车辆按品牌授权4S店标准的维修费用为249300元,该费用未超出车辆保险金额及实际价值,具有合理性,应予采信。结合采信的评估结论,考虑案涉轿车已超过3年保修期,法院酌情认定案涉车辆维修费用为230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案涉车辆损失,先由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2000元;剩余损失由甲、乙保险公司分别在商业险三者险保险金额和车损险保险金额内各赔偿118250元。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PART.03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以填补损失、恢复原状为原则。保险公司常以普通修理厂价格压低理赔成本,但对于购置年限短、仍处于最佳使用周期、车况良好的品牌乘用车,车辆不仅具备普通交通工具属性,还具备明确的财产价值属性。若适用普通修理厂配件维修易产生安全隐患、造成二手车永久贬值,本质上未完全填平被保险人的实际财产损失。该案依法支持4S店原厂维修标准,贴合民法典全面弥补财产损失的基本原则,平衡车主与保险公司双方合法权益。

作者 | 胡佳妮

编辑 | 杜小爽

一审 | 杨 娟

二审 | 谢光泉

三审 | 陈 思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