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常德火车站内一男子突发疾病,两名学医的女孩见状立即施救,但最终未能挽回男子生命。对此,有网友暖心安慰,却也有人发布恶评,质疑二人没有“行医资格”。
我们如果遇到了相似情况,在没有“行医资格证”的情况下到底能不能出手相救?施救不成功需要担责吗?如何掌握正确的急救方法?
问: 如果碰到两位施救女孩所遇状况,正确的行为应该是什么?
答:正确的方式是心肺复苏。现场单人心肺复苏徒手操作八个步骤↓
问:“院前急救不成功是常态”这句话准确吗?原因有哪些?
答:任何医疗行为都有成功和失败。不过我国的院前急救成功率确实不够高。当一个人的心脏停止跳动时,决定生死的时间节点往往是最初的几分钟。在救护车到来之前,现场第一目击者如能早期识别及时施救,可以大大提高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成功率。然而很多时候,由于急救知识和技能的缺乏,许多鲜活的生命错过了最佳的抢救时机。据统计,我国每年有54万余人因突发心脏病导致猝死,平均每分钟就有1人猝死,超过美国每年40万的死亡数字。然而我国心脏骤停患者院外心肺复苏成功率却低于1%,这与我国极低的急救普及率直接相关。与之相比,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完整的急救科普培训体系,同时在公共场所装备了自动体外除颤器(AED)等急救物资。
由于现场目击者的及时、有效救援,部分城市和地区心搏骤停抢救成功率可高达30%~50%。大力开展我国的社会医疗急救培训工作,使第一目击者变成第一响应者,在现场给予患者及时、正确的急救,是每个生命最珍贵的希望。
问:遇到突发情况,应不应该上前急救,有什么样的“资格线”吗?
答:长期以来,中国公众在遇到需要急救的患者时,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不敢救。由于没有法律保护,救人者可能会有违法和被告的风险。二是不会救。 公众急救普及培训率低、培训效果不好,使公众具有急救资质的人数少;有些急救普及培训项目内容简单,缺乏基本药械的使用培训。三是不能救。 急救是需要必须的药品和器械的,如绷带、止血药、AED等,而事发现场缺乏急救药械,则会影响现场急救效果。
反观现场急救水平较高的国际城市,无不是建立了一个完善的急救普及培训和管理体系,将急救行为保护、公众急救普及培训和急救药械配置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和共同提高的。
问:如果施救不成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近几年随着部分地区急救条例如《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及《民法总则》第184条的出台,公众现场急救行为有了一定的法律保护,这一条也被写到了新出台的《民法典》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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