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孙沁怡 九派新闻)
近期,赵先生因驾车时与网约车发生剐蹭,赔偿维修费用及营运损失费共计上万元。因4S店工作人员延期出具维修工单,赵先生质疑该店存在过度维修行为。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接受九派新闻采访时分析,4S店在车辆维修竣工后拖延四个月拒不提供真实工单、事后补填虚假日期与不实信息的行为,明确侵害了消费者的法定权利。因4S店拖延维修、车辆修好拒不通知提车导致扩大的停运损失,赵先生垫付后有权向4S店全额追偿。
【1】剐蹭网约车赔付上万
据《半岛都市报》报道,3月11日,赵先生驾车不慎剐蹭一辆广汽埃安网约车,被认定全责。赵先生承担起了赔付责任,双方车主及4S店多次协商,最终维修费用确定为9700元,包括更换右前门、右后视镜等。其中,由赵先生个人支付7700元,剩余2000元由赵先生投保的交强险进行赔付。此外,赵先生还需按每天270元的标准赔偿对方车主的营运损失费。
然而,对方车辆却维修了4个月,且4S店工作人员一直未主动提供维修工单。3月20日,赵先生就曾在该门店了解到对方车辆现已完成维修。
但直到7月17日,广汽埃安青岛西海岸体验中心才出具当天维修工单,该维修工单与事故车配件确认单基本一致。该工单显示,总费用为8700元,其中,零件费用6567元,车门的费用就超过3000元。另外,工时费2133元,包括喷漆、四轮定位等。该4S店负责人杜先生表示,不存在过度维修问题。
赵先生介绍,除了支付维修费用,他还累计赔付对方车主营运损失费3000元,累积付费超万元。此外,赵先生质疑该店存在过度维修行为,且交车日期存在谎报情况。
与此同时,赵先生还发现,中国人保直接将2000元交强险赔付金额打到了对方车主的个人账户,而该车主并没有向保险公司提供维修发票。且在他后续与4S店沟通中得知,对方车主只把2000元理赔款中的1000元交给了店里抵扣维修费。
广汽埃安青岛西海岸体验中心店面负责人杜先生表示,该事故车辆的维修总额实际上是8700元。对方车主主动要求不维修轮毂,所以门店就减去了那部分费用。
杜先生称,在赵先生支付的7700元之外,对方车主确实从2000元交强险赔款中拿出了1000元交给4S店。而门店给赵先生开具的发票金额仅为7700元。
【2】“4S店存在多项违规侵权行为”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判断车辆维修是否构成过度维修,核心遵循民事损害填平原则与诚信履约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财产维修仅能修复事故直接造成的实际损失,不得扩大、虚构损失,能钣金修复的配件不得直接更换总成、未受损部件不得计费、维修价格不得显著超出行业合理区间,三者任一即可认定为过度维修。
赵良善表示,结合本案,轻微剐蹭仅需四五千元修复,4S店报价近万元并直接更换车门总成,明显超出合理维修范畴。他指出,4S店车辆竣工后拖延四个月拒不提供真实工单、事后补填虚假日期与不实信息的行为,明确侵害了两项法定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接受服务的真实知情权,赵先生作为实际付款责任方,有权知晓完整维修项目、配件明细、竣工时间、真实结算金额;同时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维修经营者竣工后必须即时出具真实维修工单与结算清单。4S店刻意隐匿单据、伪造文书信息,既违反行业强制规范,也构成服务合同违约,赵先生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责令整改并出具真实合规的维修凭证。
另外,4S店拆分同一笔维修费、分拆开票、对部分收款拒不开具发票的操作,属于违法违规开票行为。
本案单次维修实收总额8700元,属于同一维修服务事实,4S店仅为赵先生支付的7700元开票、对车主抵扣的1000元拒不开票,违反发票开具强制性规定,税务机关可依法责令其补开全额发票,并对其违规开票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赵先生有权要求4S店开具8700元完整合规维修发票。
【3】“对方车主或构成不当得利”
对于对方车主的行为,赵良善介绍,保险公司将2000元交强险赔款直接打入网约车车主个人账户,理赔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若车主截留未使用维修的1000元赔款实属,则属于不当得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赔款可直接赔付给受害第三者,无需强制支付至维修机构,保险公司远程定损、无发票快速赔付属于合规行业操作。但该笔赔偿款用途仅限于弥补车辆维修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网约车车主无合法依据占有未用于维修的1000元,造成赵先生财产损失,赵先生有权通过起诉追回该截留款项。
赵良善进一步指出,本案车辆3月20日已维修竣工,4S店未及时通知提车,人为拉长维修周期、额外产生停运损失,该部分损失并非交通事故直接必然损失,属于4S店履约不当造成的扩大损失,赵先生赔付后可凭完工证据、停运损失支付凭证,依法向4S店追责索赔。
在赵良善看来,遵循“谁主张、谁举证”法定规则,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各方需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义务。其中4S店需举证维修项目、配件更换、收费价格具备必要性与合理性,无法举证则认定为过度维修;赵先生需举证车辆轻微受损事实、保险公司合理定损金额、4S店延迟交车、虚假工单、违规开票、车主截留赔款等关键事实。
来源:九派新闻
记者:孙沁怡
编辑:肖洁
实习编辑: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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