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早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重型货车,从大型企业厂区驶出驶入公共道路,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全损的交通事故。虽然事故责任已有书面认定,但据当事人回忆,事发之后他多方求助,相关赔偿始终未落实。
李先生回忆,2023年7月25日12时50分,当时正值雨天,他驾车正常行驶在昌邑区和平街,行至吉林炭某有限公司西门附近时,与从该厂区驶出的一辆已达强制报废标准的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相撞。据其讲述,这场事故造成他本人身体受伤,所驾驶的车辆直接报废,人身及财产相关损失预估约10万元。李先生表示,事故发生以后,肇事司机与涉事企业未有第一时间积极对接处理,自己通过多个渠道反映诉求,但赔偿问题至今未能解决。
2023年7月28日,吉林市公安单位相关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肇事车辆为重型厢式货车,文书明确标注该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驾驶人系米某勇。该车辆从吉林炭某有限公司西门驶入和平街,与沿和平街由南向北正常行驶、李先生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两车受损、李先生受伤。
认定书认定,驾驶人米某勇驾驶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驶出厂区时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由米某勇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李先生无责任。
李先生回忆,这份认定书落款时间虽是7月28日,但他实际拿到文书已经到了8月31日。李先生称,事故发生后较长时间其未取得事故认定书,是其拨打 12345 政务服务热线反映情况后,才拿到相关材料。在李先生看来,文书落款时间和实际送达时间存在明显时间差。
据李先生陈述,肇事的报废货车属于吉林炭某有限公司,肇事驾驶员米某勇是该企业员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严禁上路,大型报废货车应当在交管部门监督下完成解体,不允许继续上路行驶。李先生认为,报废货车能够驶出厂区并在道路上肇事,反映出企业在车辆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
事故发生后,李先生身体受伤,自用车辆损毁,产生了医疗费、车辆损失等合计约10万元的开销。其在主张维权过程却处处受阻:肇事司机米某勇不愿承担赔偿;吉林炭某有限公司也始终未有相关工作人员出面对接协商;即便其已向交管部门以及12345政务热线反馈过后,赔偿纠纷仍未有给出明确答复。
报废车辆属于重大交通安全隐患车辆,法律明令禁止上路通行。在李先生看来,涉事企业名下的报废货车上路肇事,事故责任已经划分清楚,可自己合理的赔偿诉求却迟迟得不到回应。
李先生恳请吉林炭某有限公司正视本次事故所暴露的管理问题,主动承担相应责任,期待企业能够尽快安排工作人员和自己对接,妥善处理本次事故带来的人身及财产损失赔偿,盼望整件事可以得到公正对待,自身合法权益能够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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